546号文件参保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情况的公告
2012-04-18 11:17阅读:
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546号)参保缴费标准
及待遇享受情况的公告
属于546号文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缴费方式及标准缴费:
一类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趸交后不再缴费。
二类人员:200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或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将在企业工作的工龄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为: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此外,自2012年1月1日起分别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三类人员:200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为: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600元;此外,自2012年1月1日起分别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人员,在计算其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将过去参保年度的缴费予以扣除,具体扣减标准为已参保年度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
属于546号文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间如下:
一、2012年5月31日前(含当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账户及住院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二、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从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账户及住院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成华区医保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