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出免责争议:确诊右乳癌0期是否属于确诊原位癌?原位癌是恶性肿瘤吗?
2025-05-19 09:23阅读:
案件情况
原告郭某于2009年、2013年及2018年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三份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均已缴清保费。
2020年,原告因“轻症”获赔1万元,后续保费被豁免。
2023年4月,原告被诊断为右乳癌(pTisN0M0)0期(原位癌),行右乳区段切除术。
原告主张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剩余保险金7万元,但被告以“原位癌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拒赔。法院于2024年10月对该案件作出处理。
双方争议及处理
原位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明确提示和说明方可生效。
原位癌为专业医学概念,普通投保人难以理解其与恶性肿瘤的区别。保险
原告郭某于2009年、2013年及2018年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三份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均已缴清保费。
2020年,原告因“轻症”获赔1万元,后续保费被豁免。
2023年4月,原告被诊断为右乳癌(pTisN0M0)0期(原位癌),行右乳区段切除术。
原告主张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剩余保险金7万元,但被告以“原位癌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拒赔。法院于2024年10月对该案件作出处理。
双方争议及处理
原位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明确提示和说明方可生效。
原位癌为专业医学概念,普通投保人难以理解其与恶性肿瘤的区别。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