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并非保险复效期间产生,未加大保险责任风险,保险公司以复效“考察期”患病拒赔不成立
2025-05-20 14:14阅读:
案件情况
2005年6月8日,谢某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额10,000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时按三倍保额赔付(30,000元)。
谢某持续缴费至2021年6月,后因未缴费合同中止。2023年8月15日申请复效,补缴保费并通过寿险APP提交健康告知表(未申报既往病史),复效次日生效。
2024年1月23日,谢某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其长期患有脑梗死后遗症、老年痴呆症等10余年。2024年2月5日身故。
受益人丁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复效后180日内身故属免责”为由拒赔,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15,628.66元。
双方争议及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谢某复效时隐瞒病史,构成故意不告知,依《保险法》第十六条可拒赔的问题。法院认定,谢某
2005年6月8日,谢某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额10,000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时按三倍保额赔付(30,000元)。
谢某持续缴费至2021年6月,后因未缴费合同中止。2023年8月15日申请复效,补缴保费并通过寿险APP提交健康告知表(未申报既往病史),复效次日生效。
2024年1月23日,谢某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其长期患有脑梗死后遗症、老年痴呆症等10余年。2024年2月5日身故。
受益人丁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复效后180日内身故属免责”为由拒赔,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15,628.66元。
双方争议及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谢某复效时隐瞒病史,构成故意不告知,依《保险法》第十六条可拒赔的问题。法院认定,谢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