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员工祝某等151人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每人30万元。
2020年9月,祝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触电从高处摔落受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依据其内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中关于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的规定,按七级伤残40%的比例赔付了12万元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祝某则认为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30万元全额赔付,双方产生争议,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18万元赔偿金。
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因此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其次,认为保险金额(基数)是双方协商确定,赔付比例是根据伤残程
2020年9月,祝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触电从高处摔落受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依据其内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中关于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的规定,按七级伤残40%的比例赔付了12万元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祝某则认为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30万元全额赔付,双方产生争议,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18万元赔偿金。
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因此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其次,认为保险金额(基数)是双方协商确定,赔付比例是根据伤残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