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在于挂靠公司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尤其是在实际车主已向伤者赔付并将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的情况下。
某物流公司为车牌号XXX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其中伤残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误工/医疗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误工费为0元)。
2022年8月2日,驾驶员马某在作业时从车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实际车主徐某、夏某(挂靠人)已向马某赔付39,000元,后将赔付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即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 公司拒赔,认为挂靠公司并未实际向伤者马某支付赔偿金,实际赔付者为挂靠人徐某、夏某。
法院审理认为,实际车主徐某、夏某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其在赔付后同意将赔偿权益转让给挂
某物流公司为车牌号XXX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其中伤残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误工/医疗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误工费为0元)。
2022年8月2日,驾驶员马某在作业时从车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实际车主徐某、夏某(挂靠人)已向马某赔付39,000元,后将赔付权益转让给挂靠公司即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 公司拒赔,认为挂靠公司并未实际向伤者马某支付赔偿金,实际赔付者为挂靠人徐某、夏某。
法院审理认为,实际车主徐某、夏某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其在赔付后同意将赔偿权益转让给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