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为其员工(包括陈某)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每人限额40万元,附加医疗险每人限额4万元。
2019年5月2日,员工陈某在工作时受伤,多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共计约15.8万元。后经鉴定,陈某构成三级、九级、十级伤残。
2021年5月,某钢铁公司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其68.6万元,某钢铁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44万元(主险40万 + 医疗险4万)。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保险单载明的“高空作业人员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结合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记载陈某因“头部等受伤,开颅术后半月入院,患者工友诉患者在工地上从高处摔下,摔伤头部等”,可以证明本案被保险人的事故不在本保单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钢铁公司根据用工情况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员工在保险期
2019年5月2日,员工陈某在工作时受伤,多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共计约15.8万元。后经鉴定,陈某构成三级、九级、十级伤残。
2021年5月,某钢铁公司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其68.6万元,某钢铁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44万元(主险40万 + 医疗险4万)。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保险单载明的“高空作业人员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结合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记载陈某因“头部等受伤,开颅术后半月入院,患者工友诉患者在工地上从高处摔下,摔伤头部等”,可以证明本案被保险人的事故不在本保单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钢铁公司根据用工情况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员工在保险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