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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属免责情形免赔?

2026-03-08 19:22阅读:
某钢铁公司为其员工(包括陈某)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每人限额40万元,附加医疗险每人限额4万元。
2019年5月2日,员工陈某在工作时受伤,多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共计约15.8万元。经鉴定,陈某构成三级、九级、十级伤残。
2021年5月,某钢铁公司陈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其68.6万元,某钢铁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44万元(主险40万 + 医疗险4万)。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保险单载明的“高空作业人员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结合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记载陈某因“头部等受伤,开颅术后半月入院,患者工友诉患者在工地上从高处摔下,摔伤头部等”,可以证明本案被保险人的事故不在本保单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钢铁公司根据用工情况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员工在保险期
内上班期间发生事故能够得到赔偿。
被保险人陈某作为某钢铁公司工人,在上班期间必然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某保险公司承保某钢铁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预见该风险的存在。
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高空作业人员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记载实质上排除了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判决支付44万保险金。 高空作业属免责情形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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