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阳光改制”背后的罪恶——中国建设银行借机构改革违法裁员的血腥内幕
2016-01-12 22: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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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改制”背后的罪恶
——中国建设银行借机构改革违法裁员的血腥内幕
社会各界朋友:
作为前中国建设银行的员工,建设银行在本世纪初机构改革的受害者,我们用铁的事实向全社会揭露中国建设银行借机构改革,侵权违宪的种种错误行为,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这历经10年打压,仍然还在坚持维护自身权益和共和国法律尊严的可敬群体。
中国建设建行在本世纪初以机构改革和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为借口,疯狂裁员9.45万人。不顾企业应负社会之责任,开盈利企业将数万职工推向社会之先河。也由此引发了中国历史上,人员最多、范围最大、时间最长的维权上访行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建行裁员内幕文件的不断披露,中国建设银行借机构改革,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遑论社会道德的血腥内幕不断浮出水面。
一、中国建设银行借机构改革大肆裁员,其实质就是为了领导黑色利益合法化的变相集体贪腐行为
中国建设银行2002-179号文件明确规定:基本工资总额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分配原则,一级分行行级领导收入水平与员工人均工资相挂钩。在这种分配原则下,人减的越多,平均工资就越高,领导的薪酬就越多。《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关于机构调整和减员工作实施方案》(机密)文件规定:每裁减一个正式职工,领导班子成员便可集体分得3000元的卖人脏款!
二、中国建设银行机构改革期间的裁员行为实际就是一个
“买断工龄”的违法行为。
有中国建设建行各级分支机构当初的裁员文件为证:
建行武穴市支行2003年80号文件《关于柴红波等同志买断工龄的请示》,建行海南省分行1998-401
号文件《关于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人员分流的实施办法》的记载及《海南省分行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审批表》都用铁的事实,记录下建行改制裁员的真相就是置国家政策于不顾的买断工龄的错误行为。
二、中国建设银行机构改革期间的裁员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企业违法行为
根据《国际金融报》记载:2002年6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审议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建设银行报》报道的----2005年11月建设银行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建行在裁员过程中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报送改制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这一法定程序,因为建行的第一届职代会是在裁员结束后才召开。仅仅凭建行党委会10几个人就决定了近10万老职工的悲苦命运。同时作为盈利企业的建设银行也不符合裁员主体。显然在裁员程序上和裁员主体上都是不合法的。此外,各二级分行作为实际操刀手和员工直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也违反了《中国建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的各二级分行无权订立、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各二级分行与被裁减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
三、中国建设银行机构改革期间裁员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本没有协商一致的可能。是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历史不容篡改,建总发2002-162号文件 《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各下级行 “
统一目标、统一原则、统一政策、统一部署。有了这四大统一,还有任何“协商”可言吗?在这份文件的指导下,建设银行的整个裁员过程,无处不存在强制、欺骗。建行的裁员过程实际就是一部人吃人的历史。
①裁员政策上---强制胁迫,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总发【2002】17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人员总量管理和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实行人员计划包括当年增员计划、减员计划与人员期末控制计划三项指标,均为指令性指标……。
建湘发【2003】100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超过三个月未满四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降低500元;第五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降低1000元。。。。超过六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待岗期满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建赣发2003-127号: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县(市)级及以下地区机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强调:“。。。测算各分行减员计划,并将减员计划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这种强制性减员计划的实施,哪里还有职工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可能!
建行河北省分行文件要求:“要坚定不移地完成核定的减员计划”。实行层层下达减员指标、定死任务,并对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以加大裁员力度。
如《
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关于机构调整和减员工作实施方案》(机密)要求;“坚定办法总比困难多的信心,主动加压,加大机构调整和减员工作的力度”并赤裸裸的提出,撤并一个分理处奖励8万元,撤并一个储蓄所奖励5万元,每减一个中长期正式工奖励领导班子3000元。。。。的卖人计划。这样,虚假宣传、欺骗诱导。坑、蒙、拐、骗、吓无所不能,在消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大批为建行的发展和壮大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不得不被迫“买断工龄”。
其裁员过程,始终就缺乏公平公正,根本就不可能平等协商!
②裁员手段上---违规违法 无情操作 严重违背职工意愿
在建总行的政策支持下,各下级分行,刻意隐瞒裁员真相,不惜损害职工利益。如:“投票买断---西安建行张宏”
“强迫、威逼哺育期女工买断---长沙华兴支行王星英”。“病床上被通牒买断—全国金融劳模,保定建行曹丽娟”,吉林建行内退职工王书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建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尤为典型的是,2003年10月13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支行等4个支行正在正常上班的员工被突然宣布机构撤销,强行交班。2003年12月3日赤峰市分行下发建赤发【2003】30号文件。规定除行长及班子成员外,其他年龄超过35岁以上的员工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种种令人发指的裁员手段,严重违背了职工本人的真实意愿。尽管建行用要挟被裁员工必须写出申请才可以领取那份卖身钱的伎俩,也掩盖不了他们的违法事实!这就好比凶手要杀人,还要被杀的人自己选出人来送给凶手去杀。凶手还要说,这是通过了协商一致的。这就是建行的强盗逻辑。
即使这样不公平、不公正,建设银行还截留买断人员所缴的养老保险金。这种胆大妄为,违法违规的现状在全国普遍存在。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被买断职工在职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被建行强行扣押。即便提供,也是经过造假的伪手册。如:被建行辽宁鞍山分行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强制下岗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阎梦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是典型的经过建行勾结地方社保部门造假的伪手册。凡此种种,不可一一列举。
《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家委员会》有关法律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后指出:建设银行的裁员存在采取强制措施和指令性计划,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
建行的裁员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各级建行仍然不肯公开当时应予以公开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减员方案》。肆意剥夺受害者的知情权。
为了追求公平、公正,当初建行机构改革的受害者历时10年,无数次向建设银行总行及各级分行申诉,但各级建行就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一口认定其改革受害者是“协解人员”,---不关我事。向地方政府申诉时,政府又说是银行的责任—谁家的孩子谁抱。可是当受害者们一旦准备进京信访时,建行又蹦出来拦阻,地方政府也围追堵截。
苍天在上,谁来救我?四川茂县的王国林跳楼死了:河北保定的张兰香姐姐也跳楼死了;陕西西安的好兄弟李强上吊死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民族兄弟门肾革也上吊死了;湖南株洲的军嫂陈平就在株洲市分行金融大厦七楼上吊,再摔到楼下,死得好惨!…苍天作证,他们是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揭露建行的骗局和黑幕,呼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据目前不完全统计的数据: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情抛弃的这一群体,近10年来非正常死亡人数中,以上吊、投河、跳楼、服毒等极端方式自杀结束生命的人员,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4%,远高于全国自杀死亡率占总死亡人数的3.4%的比例。也远高于任何一个国家同年龄段的自杀比例。这些鲜活生命的含冤离去,难道就不能唤起银行高管起码的人性和良知?
“谁制造问题、谁承担责任、谁受到追究”。
号称世界上最赚钱的银行之中国建设银行,有责任,有能力从源头上化解群众信访突出矛盾,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主动纠正历史错误。难道非得等到让人民法院审判人民的尸体时,建行的所谓改革者才会引起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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