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交易日趋频繁,买卖双方更愿意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进行交易,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但即便有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没能顺利达成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房地产中介公司将委托人诉至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6日,吴英通过链路房地产公司与房主崔雄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1900万元。三方约定居间代理费114400元,由吴英承担。一个月后,因房屋过户存在问题,三方签订《解除协议书》,吴英不再购买崔雄的房屋,链路房地产公司将居间费退还给吴英。2020年1月链路房地产公司发现吴英和崔雄自行就上述房屋办理了网签和过户手续,因此链路房地产公司将吴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114400元。吴英辩称,涉案房屋的信息不是链路房地产公司独家代理的,在其他中介机构均有该房屋信息,我方是通过其他中介又与出卖方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中介费,并不是通过链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信息私下进行交易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吴英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跳单”的违约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客观上买受人吴英是否利用了链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他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首先,链路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房源属于独家掌握,所以不能得出吴英重新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6日,吴英通过链路房地产公司与房主崔雄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1900万元。三方约定居间代理费114400元,由吴英承担。一个月后,因房屋过户存在问题,三方签订《解除协议书》,吴英不再购买崔雄的房屋,链路房地产公司将居间费退还给吴英。2020年1月链路房地产公司发现吴英和崔雄自行就上述房屋办理了网签和过户手续,因此链路房地产公司将吴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114400元。吴英辩称,涉案房屋的信息不是链路房地产公司独家代理的,在其他中介机构均有该房屋信息,我方是通过其他中介又与出卖方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中介费,并不是通过链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信息私下进行交易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吴英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跳单”的违约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客观上买受人吴英是否利用了链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他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首先,链路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房源属于独家掌握,所以不能得出吴英重新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