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展历程
2012-06-01 19:07阅读:
(一)企业债券
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萌芽期。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这一阶段企业债券的发展表现为:一是规模迅速扩张,仅1992年1年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就达350亿元;二是品种多样,在此期间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内部债券等7个品种。
3.整顿期。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企业发行债券都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通过整顿,企业债券的发行出现了两点变化:一是规模急剧萎缩,如1993年和1994年企业债券的实际发行量分别仅为20亿元和45亿元;二是品种大大减少,从1994年起,我国企业债券归纳为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两个品种。
4.再度发展期。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人了再度发展期。
2.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
(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方面有3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于4月15日起施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199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我国资本市场再增加新品种。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是: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第三,发行目的不同。第四,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第五,股权稀释效应不同。第六,交割方式不同。第七,条款设置不同。所谓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股价持续比转股价格低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议定股价的条款。
(三)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
第二,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
第三,担保要求不同。
第四,发行定价方式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