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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与“不反抗”的两种恶果

2012-06-01 09:50阅读:
东莞理工学院大四男生敖翔将本校大二女生小米强制猥亵后杀害,日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判决结果,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东莞中院的回应是,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因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顿起杀人恶念。法院的本意是向公众解释,敖翔原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是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才刺激了杀人的念头,属“临时起意”“激情杀人”,再加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死缓。关于“临时起意,激情杀人”一说,似乎这样的解释符合刑法犯罪学理论,但是法院以此作为罪犯从轻处罚的理由,恰恰授人以柄,令人啼笑皆非。由于小米激烈反抗便招来了杀身之祸,那么不反抗呢?据被告人翱翔供述,他曾于2011年11月上旬、11月19日晚等时间以偷摸臀部后即逃跑的方式猥亵过5次女同学,这些猥亵行为基本都选择在校园学生宿舍区附近的林荫路作案。11月20日又在教学楼厕所内威胁了一名女生。我们推测,这六次猥亵行为应该没有遭到受害人的激烈反抗,也没有人报案,否则,这六名中的其中之一早就成了翱翔的刀下之鬼,翱翔的犯罪行为早就暴露了。其实正是这些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激烈的行为,才导致了翱翔的犯罪行为屡屡得逞,才使翱翔的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导致其杀害激烈反抗的小米。众所周知,审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损害结果,还要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此案中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且为实施犯罪准备了水果刀、眼罩、面罩、毛织手套等,水果刀是干什么用的?不用过多解释,就是说,罪犯不但要猥亵妇女,特殊情况下就要行凶杀人(尽管小米不是翱翔用水果刀杀死的)。在个人受侵害时,反抗往往是受害者最本能、最基本的反应,任何一个犯罪实施者,如果他还稍有良知,在面对受害人激烈反抗时都应该停止犯罪行为,如果他不停止犯罪行为而实施更严厉的侵害,那恰恰说明他的穷凶极恶与良知泯灭,那就是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应该加重处罚的理由。

不反抗导致他人招来杀身之祸,反抗导致自己招来杀身之祸,作为一个受侵害的守法公民,难不难?你到底是反抗还是不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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