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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8】(p245-267) 【2014.2.7】c46-51
(摘录自宪法思想解读)
美国联邦宪法最完整地构建了一个“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操作制度。所谓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将三权尽可能地由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执掌。权力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部门在行使权力时,以权力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势力的平衡。分立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础;制衡是分立的目的和结果。联邦党人都一致主张要在美国政体中实行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体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有可能人民对他们的政府失去控制,代表统治者们破坏了这个政体;第二,有可能大众的多数屈从于他们的代表们,实行压迫式的统治。第三,有可能大多数通过屈从于他们的代表们不是实行压迫式统治,而是实行愚蠢式统治,因而维持不了政府的力量与稳定。保护人民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政府的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代表的手中。为了防止国家统治者的篡夺行为,必须使代表完全依赖于人民。“这是在文明社会中可以得到的保障人民权利和特权的主要的、唯一的有效办法。”
联邦党人认为通过制宪会议建立全国性的政府权力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处理权。” 因此我们要“依靠人民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联邦党人认为:“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管理自身。”那么“到底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切实保持宪法所规定的部门之间的权力的必要划分呢?能够作出唯一的回答是,必须用下列办法来弥补缺陷:这样来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其某些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关系成为各守本分的手段。” 联邦党人认为在实行共和制时,还必须设计下面这样的辅助性手段:
第一,为了防止暴政,保护自由,必须实行分权。“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个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分权要求三个政府部门在作出或者执行集体决策时要独立行动,但是集体行动依靠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共同行使权威。必须阻碍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避免一个统治派别支配所有部门的运
【DAY18】(p245-267) 【2014.2.7】c46-51
(摘录自宪法思想解读)
美国联邦宪法最完整地构建了一个“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操作制度。所谓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将三权尽可能地由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执掌。权力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部门在行使权力时,以权力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势力的平衡。分立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础;制衡是分立的目的和结果。联邦党人都一致主张要在美国政体中实行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体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有可能人民对他们的政府失去控制,代表统治者们破坏了这个政体;第二,有可能大众的多数屈从于他们的代表们,实行压迫式的统治。第三,有可能大多数通过屈从于他们的代表们不是实行压迫式统治,而是实行愚蠢式统治,因而维持不了政府的力量与稳定。保护人民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政府的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代表的手中。为了防止国家统治者的篡夺行为,必须使代表完全依赖于人民。“这是在文明社会中可以得到的保障人民权利和特权的主要的、唯一的有效办法。”
联邦党人认为通过制宪会议建立全国性的政府权力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处理权。” 因此我们要“依靠人民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联邦党人认为:“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管理自身。”那么“到底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切实保持宪法所规定的部门之间的权力的必要划分呢?能够作出唯一的回答是,必须用下列办法来弥补缺陷:这样来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其某些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关系成为各守本分的手段。” 联邦党人认为在实行共和制时,还必须设计下面这样的辅助性手段:
第一,为了防止暴政,保护自由,必须实行分权。“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个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分权要求三个政府部门在作出或者执行集体决策时要独立行动,但是集体行动依靠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共同行使权威。必须阻碍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避免一个统治派别支配所有部门的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