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王制》之“四杀”
2013-03-12 23:46阅读:
《礼记·王制》记古代四种必杀之罪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此今日之法界讼棍也。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此今日之大嘴倡优也。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此今日之文痞公知也。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此今日之轮子、神棍、各路大师也。
此四类人,非如窃贼之夺人财物,亦非如杀人者之残人性命,而古代圣贤之所以对之深恶痛绝,因其妖言惑众、淆乱人心、败德乱政、残贼百姓,其危害实较谋财害命有过之而无不及也。
按:《王制》篇此说,实据孔夫子诛少正卯之故事而来。《荀子·宥坐》载其事云: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於人,则不得免於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