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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着”与“自然限着”的区别

2014-12-19 01:13阅读:
wyp123 讨一个问题
最近参加了一个市级象棋比赛,比赛规程上只说执行<2011象棋规则>,40分钟加十秒,不做记录,并无比赛细则.开赛后遇到了两个案例:一个是炮高兵士象全对炮士将,炮士将一方要求限着,裁判判限30着,如30着不发生子力变化判和.第二个案例是马炮兵仕象全对马炮士象全,马炮士象全方要求限着,裁判不欲受理.结果发生争执.请问裁判的作法是否妥当,在不做记录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发生此类争执.请棋迷及裁判们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的建议.


据在下经验: 一、一般较正规的比赛,赛前都要制定规程及补充规定,以确保比赛顺利进行。二、“限着”与“自然限着”是两个概念,棋友们要注意区分。国规自1984年试规起,用“自然限着”取代了“限着”。国家级的比赛,现均采用“自然限着”,但不少县、市级比赛,仍用“限着”----由执行裁判临场决定所限着数,并处理相关问题。 .三、具体而论,第二个案例,马炮兵仕象全对马炮士象全,马炮士象全方要求限着,裁判应予受理。

为让棋友们对“限着”与“自然限着”的区别有进一步的了解,现将“中国象棋竟赛规则·一九七九年版”第四章“比赛规则”第五节“限着”抄录如下:
第五节“限着”
一、“限着”的条件:
(一)凡出现理论上公认为和棋形势的残局,但有一方不愿和棋时。
(二)凡一方占绝对优势的残局(甚至是理论上公认的必胜棋势),出现多次反复循环的着法时。
(三)凡一时判断不出胜、和趋势的残局,双方出现反复的、无积极意义的着法
达十个回合以上时。
凡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的一种,由一方运动员提出要求,或者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选布“限着”。
二、“限着”的数目:
在一般情况下,“限着”的数目定为四十个回合。
三、“限着”的手续:
裁判员先令对局“暂停”,向双方宣布“限着”理由和数目,并在记录纸上注明被限着方从那个回合开始“限着”,再开钟续赛。
四、“限着”已满时的处理:
(一) “限着”数目已走满,如形势仍无新的变化,即判为和棋。
(二)如出现了一方失子(或棋子处于险境),或者将(帅)被威胁的局势时,取消原来“限着”,继续进行比赛。
如果“限着”未满时就出现了新变化(例如兑子、吃子等),则在中途即可取消原来“限着”。
如果继续比赛后又出现了“限着”的条件,可以再另行“限着”。
五、“限着”期间“应将”着法的处理:
为了保证“限着”发挥作用,被限着方如遭到对方间断地“将军”(例如一将一闲或数闲一将),其“应将”着法在整个过程中只记五着,超过五着以上的不计算在“限着”数目之内。

为让棋友们对“限着”与“自然限着”的区别有进一步的了解,现将“中国象棋竟赛规则·一九七九年版”第四章“比赛规则”第五节“限着”抄录如下:
第五节“限着”
一、“限着”的条件:
(一)凡出现理论上公认为和棋形势的残局,但有一方不愿和棋时。
(二)凡一方占绝对优势的残局(甚至是理论上公认的必胜棋势),出现多次反复循环的着法时。
(三)凡一时判断不出胜、和趋势的残局,双方出现反复的、无积极意义的着法达十个回合以上时。
凡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的一种,由一方运动员提出要求,或者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选布“限着”。
二、“限着”的数目:
在一般情况下,“限着”的数目定为四十个回合。
三、“限着”的手续:
裁判员先令对局“暂停”,向双方宣布“限着”理由和数目,并在记录纸上注明被限着方从那个回合开始“限着”,再开钟续赛。
四、“限着”已满时的处理:
(一) “限着”数目已走满,如形势仍无新的变化,即判为和棋。
(二)如出现了一方失子(或棋子处于险境),或者将(帅)被威胁的局势时,取消原来“限着”,继续进行比赛。
如果“限着”未满时就出现了新变化(例如兑子、吃子等),则在中途即可取消原来“限着”。
如果继续比赛后又出现了“限着”的条件,可以再另行“限着”。
五、“限着”期间“应将”着法的处理:
为了保证“限着”发挥作用,被限着方如遭到对方间断地“将军”(例如一将一闲或数闲一将),其“应将”着法在整个过程中只记五着,超过五着以上的不计算在“限着”数目之内。
关于国规的“自然限着”

一、“ 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84试行)”首次以“自然限着”取代了“限着”。具体规定是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第(四)款:
六十回合规则,也叫作“自然限着”,就是规定为:“凡从一局棋的无论哪一着算起,至少在六十回合中,双方都没有吃过任何一个棋子时,允许由一方提和。裁判员可停钟审查记录,如属实就判和,另一方不得拒绝;如不属实,就在提和方的棋钟上加五分钟继续对局,如提和方因此超时,应判输棋。


二、“ 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87版)”,在1984试行本基础上,又作详细规定为:
六十回合规则,也叫作“自然限着”:从一局棋的无论哪一着起,至少在六十回合中,双方都没有吃过任何一个棋子时,允许由一方提和。裁判员可停钟审查记录,如属实就判和,另一方不得拒绝。
如不属实,应记提和方“违例”一次,并在该方棋钟上增加五分继续对局。若因此而超时,应判输棋。
执行时应符合以下具体规定:
1、六十回合的构成,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由中间的五十九个回合,加上前后的各半个回合所组成。
2、审核时,应扣除提和方的“无效着数”,以该方实际有效的着数为准。对于非提和方是否存在“无效着数”不予考虑。
3、在此六十回合中,提出方对非提出方“将军”的数目,最多只计十着。
4、在提出审核要求时,若提和方已被“将死”、“困毙”或“超时”,应判该方为负。如提和方只是被“将军”而尚未被“将死”(即使要被连杀),裁判员仍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审核结果宣布作和或继续比赛。
5、双方均未提出审核要求时,裁判员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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