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质和手续:桥式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
使用的依据;如没有,则应经过试验,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2. 钢丝绳安全系数: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根据使用的频繁程度和其他技术条件决定。机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5.5,少数不经常使用的不得小于5,使用频繁的和冶炼、铸造用的不得小于6,手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4.5。供升降起重臂使用的钢丝绳和用作桅杆起重机拉索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3. 绳轮比例:卷绕钢丝的滚筒、滑轮,其直径应与钢丝绳的直径有一定比例,以防钢丝绳过早损坏,这种比例,根据起重机的类型、使用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而定。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供建筑用的临时其他类型的起重机,一般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使用频繁的和供冶炼、铸造用的不得小于30倍,手动的起重机不得小于16倍。
4.焊接链安全系数:机动起重机的供起重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用链轮的不得小于6,用链轮的不得小于8,安装链条的滚筒链轮的直径不得小于链环圆钢直径的30倍。手动起重机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用链轮的,不得小于3;用链轮的,不得小于4.5;卷绕滚筒或链轮的直径,不得小于链不圆直径的20倍。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焊接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供捆缚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板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5. 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用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结成绳套进,卡子不少于3个。连接起重钢线绳时,应当用绳套互相连接,连接处不能与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或滑轮接触。钢丝绳固定于起重机的部件时,应当用压板、楔子、 等可靠的办法连接。当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滚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少于2圈。
6.钢丝绳更换: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时,应当更换;钢丝绳当其表面钢丝被磨损腐蚀达钢丝直径40%以上时,也应更换;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达到下表所列的数值时,应当更换
7.
2. 钢丝绳安全系数: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根据使用的频繁程度和其他技术条件决定。机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5.5,少数不经常使用的不得小于5,使用频繁的和冶炼、铸造用的不得小于6,手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4.5。供升降起重臂使用的钢丝绳和用作桅杆起重机拉索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3. 绳轮比例:卷绕钢丝的滚筒、滑轮,其直径应与钢丝绳的直径有一定比例,以防钢丝绳过早损坏,这种比例,根据起重机的类型、使用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而定。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供建筑用的临时其他类型的起重机,一般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使用频繁的和供冶炼、铸造用的不得小于30倍,手动的起重机不得小于16倍。
4.
5. 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用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结成绳套进,卡子不少于3个。连接起重钢线绳时,应当用绳套互相连接,连接处不能与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或滑轮接触。钢丝绳固定于起重机的部件时,应当用压板、楔子、 等可靠的办法连接。当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滚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少于2圈。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