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目前保险法中的禁止抗辩和撤销权

2014-09-13 20:38阅读:
保险法中的禁止抗辩和撤销权
——对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及该条款与保险欺诈行为的关系
2014912 华东政法学院 方乐华教授讲课整理


注:律协这次讲座,方教授主要从保险人的角度,谈投保人存在欺诈行为情形下,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条款制约不利于保护保险人时,保险人如何处理,以及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如何操作,避免“禁止抗辩”和“禁止撤销”的窘境。)

一、先了解一下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这部分是本人自己总结整理)
(一)
概念
所谓弃权,通常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已知其有解约权或抗辩权而明示或者默示地放弃解约权或抗辩权的情形。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人在法定时间内(在发现解除合同事宜的30日内不履行)不履行而“解除权”失效;或在法定时间后(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消失,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不得拒赔

(二)具体法条:200911日施行的《保险法》的16条,即弃权及禁止反言条款
《保险法》16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保险标的或者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自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