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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2012-10-31 14:33阅读:7,688
问: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1月,该企业由一家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组成。2010年投资一家境内公司,分回税后收益30万元。请问,这笔投资收益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为此,该合伙企业投资于境内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30万元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另外还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问题】
  我们是法人企业,与个人合伙成立合伙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了,请问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额我可以按比例在我法人企业税前扣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提示:按规定不得进行抵减您法人企业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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