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外地有一生产分厂,工人均是公司从总部派过去的。考虑到该分厂的整体效益并不好,而且公司需要为其负担较多的费用,因而,公司董事层经过讨论后决定将其整体转让。经联系,一家企业准备以1200万元购买我公司该分厂,对方全部以公司股票支付。对于这样一笔业务,单位财务人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作为资产转让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作为企业分立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请问,对于这笔业务,我公司究竟应当怎么处理?
答:你所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要对资产转让业务与企业分立业务的区别有所了解后,才能给出处理意见。
对于企业分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即: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对于资产转让,财税〔2009〕59号文虽未从正面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却对其反面即资产收购进行了解释。按照其规定,所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因而,按照税法对资产收购的解释,我们也可以得出资产转让的含义,即:所谓资产转让系指一家企业即转让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即受让企业转让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显然,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分立企业,而资产转让是指转让企业将实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受让企业。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转让对象上:企业分立所转让的是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而资产转让所转让的则是实质经营性资产。由于财税〔2009〕59号文本身并未对实质经营性资产进行解释,因而,两者除了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之外,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如果仅从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分析,显然不能对两者的差异作出判断,或者说根本无法对企业分立与企业资产转让进行区别。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财税〔2009〕59号文或者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客观上使得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无法对企业分立与资产转让业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
答:你所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要对资产转让业务与企业分立业务的区别有所了解后,才能给出处理意见。
对于企业分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即: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对于资产转让,财税〔2009〕59号文虽未从正面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却对其反面即资产收购进行了解释。按照其规定,所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因而,按照税法对资产收购的解释,我们也可以得出资产转让的含义,即:所谓资产转让系指一家企业即转让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即受让企业转让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显然,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分立企业,而资产转让是指转让企业将实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受让企业。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转让对象上:企业分立所转让的是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而资产转让所转让的则是实质经营性资产。由于财税〔2009〕59号文本身并未对实质经营性资产进行解释,因而,两者除了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之外,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如果仅从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分析,显然不能对两者的差异作出判断,或者说根本无法对企业分立与企业资产转让进行区别。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财税〔2009〕59号文或者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客观上使得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无法对企业分立与资产转让业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