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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加班”频发背景下更应关注劳动者休息权保障

2024-03-06 11:33阅读:
“隐形加班”频发背景下更应关注劳动者休息权保障
李川崟
下班后微信办公完成报告算加班吗?节假日频繁回复客户信息算加班吗?2023年5月,北京三中院判决“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首次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概念,也让公众更加关注数字时代背景下工作场景日渐灵活引发的“隐形加班”之痛。
该案中,原告李女士负责产品运营工作,与公司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主张其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但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三中院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该案将
“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等作为认定“隐形加班”的重要因素,既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也避免了“隐形加班”认定走向泛化
针对“隐形加班”日益普遍的问题,建议从依法维权、规范用工、完善法律三个维度充分保障员工休息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做好“加班留痕”。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隐形加班”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例如劳动者无法提供线上加班开会、写报告的证据,或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布置工作聊天记录等零散证据,难以证明劳动者存在周期性和固定性加班的问题,建议劳动者妥善保存用人单位远程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软件打卡记录、加班工作成果等加班证据,便于依法维权。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做到依法依规安排加班。一是要加强守法意识,避免出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随意与劳动者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合同的情形,以及在下班时间随意向劳动者派活的问题。二是明确加班权益,对一些确实加班较多的岗位,要白纸黑字将加班权益写进合同里,明确线上加班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规定不清、理解不同引发纠纷,并通过支付加班费、餐补,以及交通话费、补助等方式提高加班福利;三是严格加班审批流程,区分必须要在下班期间安排的工作和因上班期间“磨洋工”故意安排加班的情形,规避员工恶意主张“隐形加班”费用风险。
在法律规范层面,要尽快完善劳动法律法规,适时引入劳动者“离线权”,保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从而进一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劳动者更好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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