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验中学违规住宿生处理办法
2012-09-06 09:38阅读:
广东实验中学违规住宿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给住宿生营造一个文明、健康、舒适、有序的住宿环境,培养住宿生文明守纪的优良品质,养成住宿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依据《广东实验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根据学生宿舍管理的实际情况,学生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住宿生。
第三条
对于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住宿生处理等级可分为:停宿和退宿。停宿期限可分为有限期停宿和无限期停宿,具体停宿时间由生活老师确定。退宿为取消住宿资格,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条
对于被停宿或退宿的学生,由生活老师通知学生、班主任及级长。同时生活老师填写一式两份的停宿通知单,一份留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交班主任通知家长,并在学生宿舍公布。
第五条
在一个学期内有下列行为的住宿生,属于严重违反住宿管理制度,视其情节给予停宿或退宿的处理。
1.有两次未叠被子的, 给予停宿处理。
2.有两次不按要求收好蚊帐的,给予停宿处理。
3.有三次不履行值日生职责,不搞卫生的,给予停宿处理。
4.每周次量化考核总扣分超过6分(含6分),第一次给予停宿警告处理,第二次即给予停宿处理。
5.内务卫生检查连续两周扣分均超过6分 (含6分)
的,给予停宿处理。
6.有两次内务卫生集体整改记录的寝室,第三次将给予寝室成员集体停宿。
7.午休期间未按照学生宿舍时间安排进出宿舍,并在门口起哄喧哗的给予停宿警告处理或停宿处理。
8.严重影响宿舍午休纪律者,各给予停宿警告处理,第二次即给予停宿处理。
9.晚就寝期间未按照学生宿舍时间安排进入宿舍,就寝晚归者第一次给予停宿警告处理,第三次即给予停宿处理。
10.晚间熄灯后私自串寝的,给予停宿处理。
11.晚就寝以后大声说话、唱歌不听劝告的,给予停宿或退宿处理。
12.每周晚就寝有三次讲话记录的寝室同学,给予停宿警告或停宿处理。
13.从楼上投掷物品的,给予退宿处理。
14.私自使用各种电器如台灯、吹风筒等的,第一次没收电器(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代为保管,于学期末归还),并提出停宿警告,第二次发现将给予停宿处理。
15.在宿舍煮东西的,给予退宿处理。
16.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自使用电插板的,给予退宿处理。
17.在宿舍打牌、下棋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停宿处理。
18.在宿舍楼内进行打架斗殴、故意起哄喧哗、聚众闹事等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给予退宿处理;由此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9.在宿舍内豢养各种小动物的,给予停宿处理。
20.私留外人在宿舍住宿的,给予退宿处理。
21.以冒充教师签名等不正当途径获取请假条、使用他人的请假条或使用过期的请假条,擅离宿舍或学校的,给予退宿处理。
22.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给予退宿处理。
23.未履行请假手续,在正常上课时间滞留宿舍的,给予停宿或退宿处理。
24.住宿生伪造、借用他人的走读证擅离学校的,给予退宿处理。
25.在宿舍吸烟、喝酒的,给予退宿处理。
26.在宿舍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退宿处理。
27.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的,给予退宿处理。
28.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宿舍楼内消防设施、擅自改装宿舍设施的,给予退宿处理。
29.破坏宿舍楼内的广播通讯设备或监控设施的,给予退宿处理。
30.攀爬宿舍围墙、阳台、窗户或栏杆的,给予退宿处理。
31.在宿舍传阅不良色情反动刊物或视频的,给予退宿处理。
32.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退宿处理。
33.在宿舍贩毒、吸毒、赌博的,给予退宿处理。
34.在学校或宿舍内行骗偷窃他人财物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拾获他人财物后私自使用的,给予退宿处理。
35.在宿舍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退宿处理。
36.进出宿舍楼时,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刷卡的,给予退宿处理。
37.不服从老师的教育劝导,顶撞侮辱管理老师的,给予退宿处理。
第六条
严重违反住宿管理制度,违规行为不在第五条之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七条
被停宿的住宿生在停宿期间,禁止进入宿舍楼。若有进出宿舍楼或仍在住宿的,属于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将延长停宿时间或不受理入住申请;严重的,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一个学期内被停宿2次的,第二学期将不再获得“住宿资格”、不再给予安排住宿床位。
第九条
对于无限期停宿的学生,两周后可提出住宿申请,并书写一份由家长、班主任签字的书面保证,经年级级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主任批准,交给生活老师。生活老师在考察期间根据学生本人的态度、行为表现等方面及书面保证,综合进行评价,最后确定是否同意入住。
第十条
严重违反住宿管理制度,如果达到学校处分规定的,由生活老师上报学生处,学校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实验中学学生处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