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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关闭矿及其补偿政策

2012-09-24 21:50阅读:

关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关闭矿及其补偿政策

—— 李建明
2009年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依赖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继续深化。其中哪些煤矿需要关闭以及如何补偿,是兼并方、被兼并方及其他相关各方都较为关注的问题。笔者对山西省以及中央发布的几个重要政策文件加以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关闭矿的范围及其补偿政策予以归纳总结,期寄能在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推进中有所裨益。

一、关闭矿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规定的应关闭矿

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予以公布施行,其中对关闭矿的规定如下:

1、应当关闭、资源参与整合的六类煤矿

(1)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2)证照不全的;
(3)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6)布局
不合理的。

2、应当关闭、资源不参与整合的四类煤矿

(1)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2)重要水源地的;
(3)城市规划区的;
(4)交通枢纽区域的。

(二)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不得作为基数兼并重组的煤矿

2008年9月2日出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规定下列三类矿不得作为基数兼并重组:
1、因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的煤矿;
2、资源枯竭的煤矿;
3、非法违法的煤矿。

(三)晋政办发[2008]59号文件所列位于禁采区的煤矿

2008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列举的位于禁采区内予以关闭的11个矿井为:
1、天镇县天宝石材有限公司宁武花岗岩矿;
2、宁武庆远煤业;
3、宁武县化北屯乡丁家沟煤矿;
4、宁武宝华煤业;
5、宁武达康煤业;
6、宁武吴家沟煤业;
7、山西新北方安峰煤业;
8、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清河三煤矿;
9、古交市梭峪乡会立第二煤矿;
10、古交风坪岭煤矿;
11、古交市黄达煤业。
《方案》初步划定的禁采区为: 1.汾河上游段(太原市兰村以上)干流两侧岸边以外500米范围内; 2.宁武冰洞国家地质公园; 3.雷鸣寺泉、兰村泉、晋祠泉、洪山泉、郭庄泉、霍泉、龙子祠泉和古堆泉的泉水出露带。
《方案》初步划定的限采区为: 1.汾河中下游干流左右两侧岸边以外1500米范围内、一级支流岸边左右1000米范围内; 2.雷鸣寺泉、兰村泉、晋祠泉、洪山泉、郭庄泉、霍泉、龙子祠泉和古堆泉重点保护区; 3.矿坑疏排奥灰水对汾河流域岩溶大泉有明显影响的矿山分布区,包括霍州矿区白龙矿分布区。

(四)晋政办发[2008]60号文所称的“十关闭”矿

2008年6月27日,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下列十类矿一律予以关闭:
1、非法采矿的;
2、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关闭矿井“六条标准”为:1、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2、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3、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 4、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5、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6、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五)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规定的四类煤矿

2009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和全国总工会十四部委颁布《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中规定了四类要关闭的煤矿:

1、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

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2、资源枯竭的煤矿

资源枯竭的小煤矿要停止新增资源,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淘汰关闭。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到期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依靠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继续依法关闭。

(六)财企[2009]175号文件规定的小煤矿

2009年8月20日,财企[2009]175号文件公布施行。文件所称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七)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被兼并主体关闭的煤矿

上述几种文件中因政策被政府关闭的煤矿可以概括为政策性关闭矿,在本次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主体整合关闭的煤矿可以称为被整合关闭矿,应该有以下两类:
1、不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煤矿但兼并主体出于自己需要在兼并重组整合后予以关闭的煤矿。
2、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合法矿井还没有被政府关闭但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兼并主体予以先行关闭的煤矿。

二、关闭矿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二)晋政发[2008]23号文件相关规定

晋政发[2008]23号文件中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和资源枯竭、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可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10条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

(三)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相关规定

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规定的十类关闭矿中, 1至9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10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四)晋政办发[2008]83号文件部分相关规定
2008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晋政办发[2008]8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第五条规定,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安监总煤监[2009] 157号文件相关规定

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第(十八)规定,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
第(十九)条规定,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剩余资源,需重新进行核实备案并对采矿权价款重新进行评估确认。
第(二十)条规定,中央财政将根据关闭小煤矿工作情况,对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财力支持。各地要研究制定关闭小煤矿有关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六)财企[2009]175号文件相关规定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财企[2009]1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如下几块内容:
1、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2、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需要申请,申请条件如下:
(1)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2)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3)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3、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计算公式

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
(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2)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
(3)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
(4)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

4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和日期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每年于3月底前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报告。
5、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用法用途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七)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2009)8次中的指示

2009年9月10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在第8次会议纪要中指示,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的精神。

(八)我省地市发布的几个相关文件

我省地市发布的几个相关文件中对关闭矿的补偿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关闭矿补偿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关闭矿各相关方可予以参考借鉴。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80号);
2、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26号);
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93号);
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58号);
5、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尧都区第三阶段关闭煤矿关井方案》的通知。

三、对关闭矿补偿政策的一些理解

(一)对关闭矿的补偿限于合法矿井

1、省级人民政府187号令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予以补偿关闭矿限于合法矿井。
2、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对“十关闭”矿中1至9类的非法违法矿井无补偿规定。
3、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指出只有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才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二)政策性关闭煤矿的补偿

政策性关闭煤矿原则上由政府依政策补偿,可依据的主要文件为省级人民政府187号令、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财企[2009]175号文件以及各地市自己依具体情况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三)被整合关闭煤矿的补偿

1、兼并重组整合后被兼并主体关闭的煤矿应均属合法矿井,一般采取资产收购式收购,由兼并方与被兼并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订立补偿协议。
2、可以以张宝顺同志在长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
3、可以以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财企[2009]175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关闭的程序及未关闭的后果
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关闭的矿井逾期未关闭或者未达到关闭标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源本是山西之长,事故却成山西之痛。为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了不要带血的GDP,该关闭的煤矿须经相关程序彻底关闭,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得不到补偿以及受到相关处罚。

李建明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专职律师;
追求信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专多能,博大精深;
工作感悟:先做人,后做事;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联系电话:13513627683电子邮箱:1351362768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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