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02-10 12:05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