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工农兵大学生统一定级为56元
根据国家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1980年有关文件规定:1980年符合文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工资待遇问题:见习期本科每月四十九元五角,专科三十九元,中专三十二元,一年见习期满定级分别为:五十六元、四十七元、三十八元。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0年7月19日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
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请示报告》),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请示报告》的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入学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即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和同期出国的留学毕业生)、被国家正式录用的“社来社去”的大学毕业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学制不满两年的普通班大学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在国内高等学校进修或短期训练及赴国外进修、实习的在职职工,均不执行《请示报告》的规定。
二、确定大学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的修业年限,应以入学时国家批准的学制为准,未经批准延长学习的时间和补习文化的时间等,不能计算在内。
根据国家计划派遣出国的留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注明的学制确定;出国学习外语的留学生,无毕业证书的,可根据其出国前的学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成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请示报告》第三项执行。
根据国家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1980年有关文件规定:1980年符合文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工资待遇问题:见习期本科每月四十九元五角,专科三十九元,中专三十二元,一年见习期满定级分别为:五十六元、四十七元、三十八元。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0年7月19日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
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请示报告》),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请示报告》的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入学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即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和同期出国的留学毕业生)、被国家正式录用的“社来社去”的大学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