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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方式申报规范——租赁贸易

2015-03-04 12:56阅读: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在海关业务中,租赁贸易主要涉及的三个相关监管方式:租赁贸易、租赁征税、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监管代码1523),是指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
租赁征税(监管代码9800),是指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使用该监管方式。
租赁不满一年(监管代码1500),是指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填制规范及要点: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补偿贸易0513”。
3.“租赁贸易1523”的进出口货物期满复出(进)口,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报“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期未满特殊原因退运出境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9900”。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进口,首次申报时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租赁不满一年1500”或“租赁贸易1523”的进出口货物,申报总价栏为租赁货物的总值,备注栏填报租期,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填报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用于计征税款。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申报总价为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总额;征免方式为“照章”;备注栏填报租赁货物总值和租期。
6.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核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海关通常对租赁货物总值进行税收保全。
7.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
以免征进口税收。
8.企业办结租赁货物监管手续、需留购或续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办理。未按规定续租的租赁进口货物,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自期限届满30日起按日加征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租赁贸易(监管代码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向海关提供《入(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注栏应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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