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小三场的概念和定义
2012-10-22 22:47阅读:
1979年1月9日,《国家劳动总局、农林部、国家林业总局、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农业小三场、林场、渔场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
劳总计字[1979]第7号、农林[计]字[1979]20号、林计字[1979]第26号、渔总[计]字[1979]7号
),关于国营农业小三场,包括良(原)种场,种畜(蜂、禽)场、蚕桑、果、药、园艺场,以及林场、渔场(海、淡水养殖场)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户口、粮食关系在场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问题,请按照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此项工作,希抓紧进行,并在结束之后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农林部、国家林业总局及国家水产总局。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这些地方均说明国有农垦企业与小三场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