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的裁判标准新变化:由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来源: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