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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关税最新优惠政策来啦

2024-11-06 14:49阅读:

关税最新优惠政策

近日,海关总署推出了一系列优化海关税收服务的措施,以助力外贸实现质量提升与数量稳定增长。
01 减免税审核
对于符合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若因紧急进口等情况而先行缴税进口,那么自缴纳税款之日起的一年内,减免税申请人能够向海关提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以及相关税款的退还手续。
02 优化减免进口税
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优惠项目中,对于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材料(包括研发用途)和消耗品,自其用于生产或研发之日起,将自动结束监管。同样,免税进口的单价20万元及以下生产设备零部件、专用于净化室的建筑材料及其配套系统,一旦装配到相应的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也将自动结束监管。
在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项目下,免税进口的用于实验和研究的材料,从其用于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将自动结束监管。
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技术开发及教学用品,如果因为科研、技术开发、教学的需求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别要求,需要频繁改变使用地点,可以在获得主管海关的同意后,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如果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向海关统一报告上一季度的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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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知识扩展
海关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减免
特定货物或物品:对于某些特定的货物或物品实行法定减免关税。

小额货物免税: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收的效率原则,对于小额货物的征税成本可能高于税收收入,因此予以免征。
无商业价值物品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此类物品通常用于宣传或展示目的,不具有商业交易价值,故给予免税待遇。
国际馈赠物资免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这体现了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放行前损失货物免税: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关税,因为这些货物已经遭受损失,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征税已无实际意义。
运输工具必需品免税: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关税,以保障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
国际条约规定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可享受相应的关税减免优惠,这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和促进国际合作的体现。
二、特定减免
特定地区优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和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政策有助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粤澳两地的经济合作。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一些特定经济区域可能会有特殊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些地区通常具有特殊的经济地位和发展需求,通过给予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投资、促进贸易和推动产业升级。
特定企业优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这有助于吸引外资,促进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融合,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三、临时减免
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这种减免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关税政策,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例如,当国内某一产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时,国家可以通过临时减免关税的方式,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提高其竞争力;或者当国际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时,国家可以适时调整关税政策,以稳定国内市场价格。
04 减免税货物监管要求
一、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范围内,减免税货物应当于主管海关审核认可的地点被使用。倘若除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有规定之外,减免税货物需变更使用地点,那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同时阐明理由。只有在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三、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的年限之内,若减免税申请人出现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的情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汇报主体变更的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状况。经过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的审核后,权利义务承受人着手办理补税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四、退运
在海关所规定的监管年限范围之内,若减免税申请人提出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请求,那么必须要经过主管海关的审核且获得其同意后,方可办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手续。
五、抵押
在海关的监管年限期间,若要以减免税货物来办理贷款抵押事宜,必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同时要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来为税款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贷款抵押的对象仅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不包含在内。
主管海关审核并同意之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的 30 天内,把合同提交给主管海关进行备案。
若贷款抵押需要延期,那么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
六、转让
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内,若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同样进口该货物且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那么就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结转手续,此时货物的监管年限应连续计算。
若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其他单位,则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相关手续。对于那些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除了补税之外,还需要补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七、移作他用
在海关的监管年限之内,若需要将减免税货物挪作其他用途,那么必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相应的申请。
所谓移作他用,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除减免税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来使用;
其二,没有按照原本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减免税货物;
其三,没有按照原本规定的地区来使用减免税货物。
除了海关总署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之外,若是按照第一种情形(即把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依据移作他用的时间来补缴相应的税款;若移作他用的时间无法确定,那么则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八、解除监管
1. 当减免税货物达到海关监管年限时,监管将自动解除。
2.在减免税货物完成相关手续之后,或者自其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时起,监管解除。
3.若减免税申请人希望提前解除监管,需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完成补税手续。对于那些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需要补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4.减免税申请人能够在解除监管后的 1 年之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九、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在海关对货物进行监管的年限之内,如果因为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相关情形,使得减免税申请人终止其相关活动:
1.若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可参照主体变更的相关规定来办理手续。
2.要是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需要在资产清算开始之日起的 30 天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补税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对于那些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需要补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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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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