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74号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
二、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