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岭|以案说法:“转用”无效外观设计专利的逻辑辨析
【前言】
产品工业设计又称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中国,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多样化的发展,消费理念对美观需求不断提升,特别是大众消费产品,产品的颜值越来越重要,产品外观设计对于销售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遭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起诉时,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成为重要选择之一。
从产品外观设计内容的角度,绝大多数的产品外观设计要素可以在在先设计中找到影子、痕迹或原型,极少数属于“原创性”设计要素。正是因为如此,在很多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会涉及外观设计“转用”的内容。
我们团队代表专利权方的一件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方就以涉案专利的外观由其他类型产品“转用”而来为理由,主张涉案专利应当宣告无效。针对请求方的主张,我们团队的主要观点是:不同类型产品(包括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之间外观设计的转用,需要考虑产品功能,由于产品功能不同,不同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很难进行“转用”;在先设计并没有提供“转用”的任何启示。
最终,合议组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并认为:请求方提供对比设计产品与涉案专利所属产品的用途不相同,要满足不同功能通常需要匹配不同的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未给出转用启示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无法将对比设计转用到涉案专利产品中。最终,请求人的请求主张不成立,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