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逾期半年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通4900号文《再审申请人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一案》变成《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22)冀行申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滦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吕素青,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21)冀行终26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决4900号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唐山市人民政府违法以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责令滦南县人民政府无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22)冀行申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滦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吕素青,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21)冀行终26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决4900号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唐山市人民政府违法以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责令滦南县人民政府无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