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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最高法行通4900号

2022-07-06 18:01阅读:
请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逾期半年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通4900号文《再审申请人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一案》变成《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22)冀行申25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滦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吕素青,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21)冀行终26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决4900号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唐山市人民政府违法以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责令滦南县人民政府无限
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原审法院未予纠正,唐山市人民政府未在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延期程序违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被撤诉。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进行补正,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张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9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限定滦南县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作出答复的期限有明确规定,故唐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滦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0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1)最高法行通4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一案,交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查建议。特此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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