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答复”的再审申请书
2023-05-13 21:45阅读: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下文加黑字是补充内容)
再审申请人:嘉言懿行
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侯新宏县长。地址:唐山市滦南县城崇法大街6号。
原审法院:2022年6月2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2行初1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经上诉人2022年7月9日面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李大军《行政上诉状》,上诉人2023年3月2日交邮XA39112565513单号挂号信催促,河北省人民法院审判长、承办法官郎立惠2023年3月23日交邮1029651147195单号法院专递:却写提前到2022年12月7日河北省人民法院(2022)冀行终10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不是根据《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提出的《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是根据2021年12月8日《法官惩戒工
作程序规定(试行)》没作废的
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裁定再审:(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该《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依法再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的规定,针对涉及河北省全省拒绝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该一审冤假错案。
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法院(2022)冀02行初137号“行政裁定书”“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适用的程序没有异议。
经原告上网查询《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程序》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审法院不存在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情况。
对一审法院“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原裁定认定的事实——嘉言懿行提交的证据中无关于履行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及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原告确实没提供!
原告对一审法院2022年6月17日《释明通知书》“请在七日内补正以下材料交本院立案一庭”,由于对全部选项全空白都没打对勾,并且全部14个选项中,根本没有“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及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选项!并且在《释明及补正通知书》(见该案证据玖)中也没告诉补正“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及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内容!。原告在2022年6月20日专门向承办法官李大军递交书面应当明确补正《释明通知书》
补正哪项内容的书面材料,一直到作出“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一审法院页没告诉原告具体补正哪条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院落,一并予以补偿”的规定,对早在2019年5月1日被征收人与滦南县人民关于征收合力园以南区域房屋征收工作队崔永军组长和组员刘彬商定按置换楼房方式包括房屋和空地院落一起由滦南县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决定》因涉及全县没执行至今四年无果!
申请行政诉讼再审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由于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早就明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为纠正《滦南县人民政府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中多处
“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等多处明显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被征收人早在2019年5月1日就向《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合力园以南区域房屋征收工作队》赠送了一本经缩印长达40页《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释义全文,很受工作队欢迎!【“根据2019年5月1日征收搬迁工作队把申请人使用倒坐房以南院落和空地进行了丈量,却不给“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使用权面积一并予以征收补偿”,从工作队员刘彬针对申请人发微信
“是建设银行买的东南街饲养处,建行1992年给职工建的房。当时对1962年唐山交大毕业有会计师职称的待遇,就安排南侧房前有空地的房。2013年房改发的土地使用证,只登记路北房占地面积。对房南空地漏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答复的非常明确: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刘彬回复微信“我们就是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这样做的,外边的空地、过道啥的没处理”。“我相信你说的这个也对道理,也占据这个有利的一面,但是,只是我们这边给的按着房产证土地证这样去做”。】
2020年9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唐政复不受字【2020】18号】申请人:嘉言懿行,被申请人:滦南县人民政府(证明没错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素青县长
“嘉言懿行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认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包括被遗漏征收院落、空地面积的《征收补偿协调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前经上网查询:征用土地不予补偿怎么办?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2021年3月17日滦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素青县长《行政复议答复书》二、被征收人涉征房屋已于2004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其房屋的征收补偿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应当对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证明县政府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对空地院落补偿规定。
嘉言懿行从百度搜索到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滦南县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规范性文件,这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的第一证据!作为依法维权的证据!万万没想到滦南县人民政府对2013年3月15日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三年半之后,在之后2016年9月23日《滦南县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二、1、(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3,(1)国有土地平房住宅按照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1:0.8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二)商业房屋补偿、(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证明土地使用证没登记无补偿!(对原告空地院落没在土地使用证登记不补偿违法的证据!)
,多年明知故犯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侵犯被征收人的院落和空地征收补偿权利!但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明知故意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明摆着枉法裁判侵犯被征收人应依法享有的补偿权利如此故意违法!
二审法院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变成只抄一审原文!
为达到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目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行终1067号《行政裁定书》不仅将上诉人四千多字的《行政诉讼状》篡改成仅占五分之一的八百多字,还竟敢发明全国独一无二的没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原审法院认为”没有“本院经审理查明”就仅以“本院认为”乱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9条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枉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2022)冀行终1067号《行政裁定书》!却将一审法院(2022)冀02行初137号“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第2页第2行起“且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唐政复驳字【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2022年2月25日滦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履行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是滦南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工作进展情况的告知行为,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亦属于一种通知行为,嘉言懿行请求判决撤销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履行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及所附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不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同时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促履职的执行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怕暴露照抄一审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才在二审《行政裁定书》故意先隐瞒一审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全部内容,将隐瞒的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偷偷变为二审法院《本院认为》达到枉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的枉法办案目的
”本院认为:且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驳字【2022】2号)已经认定前述《答复》系将嘉言懿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展情况向上诉人进行的告知行为,该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由此,所附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同样也是一种通知行为,亦未对上诉人的权力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难道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四千多字《行政上诉状》一个字不看吗?
行政诉讼状行政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开头就是:唐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唐政复决字【2021】60号对申请人称: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申请伪造行政复议答复书滦南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一直未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所属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主体,申请人系适格被征收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因而不具有征收与补偿职责,但提交的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补偿申请不予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责”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滦南县人民政府一直久拖至今20个月没履行作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公开答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登记的空地和院落补偿在2019年5月1日就向征收搬迁工作队约定好的按置换楼房方式征收!因被滦南县人民政府停水、停电、停暖无法居住长达四年之久,门窗早已被破坏,房内家具等全部全无!都是拒绝履行最高院答复后果1
二审法院照抄一审法院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的明确规定。原告提供《行政诉讼状》附件三、2022年3月6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四、唐山市人民政府唐政复驳字【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诉讼状》行政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履行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请求对有关问题的答复,及所附滦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中心《协商评估机构通知书》。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材料完全符合“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纯属二审法院照抄一审法院为达到“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枉法裁定的目的!二审法院为达到“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枉法裁定的目的弄巧成拙!
更严重的是一审法院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明确规定,“且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唐政复驳字【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2022年2月25日滦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履行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是滦南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工作进展情况的告知行为,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还共同造谣“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协商确定评估被告通知书》亦是一种通知行为”!唐政复决字【2022】2号《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本没显示“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协商评估被告通知书》”亦是一种告知行为”!前述《行政复议决定》第4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前也没有“及所附滦南县房屋征收中心《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所在地唐山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而侵犯原告的利益枉法裁定可以理解!主要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啥继续枉法裁定——对2022年9月7日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李大军亲手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久拖2022年10月28日立案,却在2022年12月7日发短信结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久拖到2023年3月不敢作出枉法《行政诉讼裁定书》?经上诉人2023年3月2日交邮16631118793单号任何法官都可查询的给承办法官郎立惠审判长交邮《挂号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二十天后郎立惠审判长在2023年3月23日才交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行终1067号照抄一审法院2022年6月25日作出的(2022)冀02行初137号“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内容!真不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谁批准对郎立惠审判长故意造谣2022年12月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书》时隔三个半月签的带国徽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红章!如此合伙造谣全国罕见!
滦南县2016年9月23日公布的《滦南县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规范性文件仍坚持对抗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又查到《河北法制网》引用日期2017-03-03《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实施办法》对照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对照“河北省省长:张庆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实施办法》一字不差)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可见2016年9月23日公布的《滦南县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规范性文件按《河北法制网》引用日期2017-03-03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仍坚持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院落,一并予以补偿”的规定!纯属涉及全河北省全省各市、区、县政府继续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滦南县人民政府在2021年3月17日《行政复议答复书》二、被答复人涉征房屋于2004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其房屋的征收补偿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应当对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是明知故犯故意违法行政!滦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变《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一第三十七条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016年9月23日公布的《滦南县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规范性文件,继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法律规定,涉及河北省全省各涉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仍按照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变的《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必将侵害全省涉案的被征收人依法补偿的合法权利!现在上网查询除北京律师承办该类案件比较多意外,其他省事此类案件报道很少见!特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并管辖该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规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冀行终106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嘉言懿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2022)冀02行初137号《行政裁定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责令滦南县人民政府限期对原告作出包括没经《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空地院落及其坐落的被强拆的一间房屋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真正履行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原行政复议处张处长(早已调离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处长岗位)早在2021年9月6日依法做出的唐政复决字【2021】60号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是该案自2019年以来唐山市范围内唯一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滦南县人民政府久拖一年半之久拖至今五百多日千方百计拒绝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被两级院剥夺起诉权!全国罕见行政案件!
经上网查询有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的报道很少,尤其河北省一份也找不到!如此有最高法院上述《答复》还剥夺原告起诉权的案件全国罕见!原因就是各级法院枉法办案不立案导致依法维权夭折进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视线!上网查询有关涉及最高法院上述答复的案例除有最高法院案例及北京律师报道外,,其他省市此类很少案例也是北京律师报道的!如果最高法院不依法堵住此类案件立案难案件,最高法院根本很难发现广泛侵权!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嘉言懿行
二0二三年四月九日
(
注: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再审申请人2023年4月10日10时14分邮寄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224克特快专递单号1124964610448号凭证貼在《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所附材料最后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看到后转交立案庭依法承办!张军院长肯定看到全国罕见的没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原审法院认为”的对上诉人2022年7月9日提交的《行政上讼状》久拖经上诉人2023年3月2日挂号信催促,3月23日才交邮造谣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故意隐瞒上诉人80%《行政上诉状》内容,仅以“本院认为”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2022)冀行终106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保护2017-03-03《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实施办法》按一第三十七条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在全省拒绝履行2013年5月15日【2012】行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的剥夺涉及全河北省省甚至全国被征收人获取相应征收补偿权利的有重大影响行政诉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