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
2024-04-22 09:19阅读:
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
(2024-02-22 22:58:44)[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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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关注
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对最高院2019年4月17日收到4月16日特快专递《再审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双规定,即便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热线》发来短信:“您涉诉的案件本院已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三个月内2019年11月12日作出已期满!
实际从(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第1页最后一段:本院认为,引用的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才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就证明审判长耿宝建根本没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行终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2月28日给二位庭长的长信已附上仅一张纸)!再看2017年7月6日《行政诉讼状》第一页第10行起
“请求依法判决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原告六年的误工、精神损失189064、78元”,与《行政赔偿诉讼状》第1页第8行起““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唐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违法导致长达六年马拉松式循环行政诉讼,补偿原告误工、精神等损失189064.18元”金额相同!这都是根据《国家行政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自
2011年11月11日开始历时长达七八年前八次《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中依法认定的!!!没有一份裁判文书向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7)冀02行初82号《行政裁定书》第11页倒数第3行起造谣“其所诉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原告起诉的!只因为最后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反复作出违法维持的第四次《行政复议决定书》,前三次都被生效裁判文书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到第四次再作出违法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强迫原告(上诉人)将行政赔偿请求另行起诉和上诉!这在2017年冀02行处82号、(2017)冀02赔行初4号案由: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赔偿两案《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庭设笔录》第4页倒数第10行起就可以证明“今天在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赔偿两案”便可以证明决不是(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所编造“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至今还没作出)!很省事的就没头没尾的不顾以前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八次裁判文书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其所诉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再审申请人汤瑞智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行申9460号予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为啥不能同时特快专递(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给再审申请人?!作为此俩案号的同一审判
【拓展资料】长耿宝建为啥不在作出(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之前特快专递给再审申请人呢?就是因为(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可以套用“以(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那末容易做!从再审申请人2月28日给二位庭长的长信中就很容易看出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的(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肯定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推翻一审、二审法院前八份都没有剥夺原告(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的裁判文书!等于对此前七年对原告针对滦南县人民政府为城镇居民造假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同一案件作出的2012年9月7日(2012)唐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月6日(2013)冀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2月17日(2013)唐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5月23日(2014)冀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10月21日(2014)唐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2月9日(2014)冀行终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8月10日(2015)唐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6月7日冀行终467号《行政裁判决书》八份裁判文书。没有一份敢以“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耿宝建单独以最后的一、二审裁定书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的(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肯定是最高级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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