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冀02行初118号
2024-07-26 22:00阅读: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冀02行初118号
申请人,汉族,194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
申请人称,在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过程中,主办法官杨春艳让申请人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申请人指出哪个证据不真实,法官说收到了就是真实的;结果申请人把九份证据都认证真实性,申请人不认为收到了就是真实的,此时法官改口说形式上的真实性,申请人认为主审法官欺骗申请人,故申请该法官回避。
经对申请人回避申请的审查及核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杨春艳法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其所提申请回避的理由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定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季度后相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签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带国徽章)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