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时是否需要审查抵押事项有无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025-04-28 11:29阅读:
入库编号:2024-12-3-006-007
梁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抵押登记案——办理公司房产抵押登记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时,要对抵押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抵押事项是否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自行纠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梁某诉称,广西河池某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绿公司)与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在申请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提交由某绿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并且作出决议的《股东会决议》,而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未对某绿公司是否提供有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所做抵押登记行为错误。
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辩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是目前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股东会决定是抵押登记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是某绿公司股东。2017年12月14日,某绿公司与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某绿公司向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币种下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4日,用某绿公司位于河池市宜州区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工业用地及厂房)作为抵押担保。2021年3月12日,某绿公司与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担
梁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抵押登记案——办理公司房产抵押登记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时,要对抵押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抵押事项是否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自行纠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梁某诉称,广西河池某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绿公司)与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在申请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提交由某绿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并且作出决议的《股东会决议》,而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未对某绿公司是否提供有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所做抵押登记行为错误。
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辩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是目前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股东会决定是抵押登记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是某绿公司股东。2017年12月14日,某绿公司与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某绿公司向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币种下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4日,用某绿公司位于河池市宜州区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工业用地及厂房)作为抵押担保。2021年3月12日,某绿公司与广西宜州某合作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