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由陕西省人社厅和教育厅2023年1月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教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教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