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 体育总会秘书处),各行业体育协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跳绳裁判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加强跳绳裁判员队 伍的建设,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发展。现印发《全国跳绳裁判员 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报审批程序 2.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请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跳绳裁判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加强跳绳 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全国跳绳裁判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 培养和发展跳绳裁判员队伍的计划并建立裁判员业务档案。
第三条 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称号分为:钻石级、金牌级、 银牌级、铜牌级。
第二章 等级晋升制度
第四条 晋升钻石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金牌级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3 次全国性跳绳比赛 裁判工作或 1 次国际性赛事裁判工作;
(二)精通国际、国内跳绳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三)考核成绩在 90 分以上者(含规则、实践评分)。
第五条 晋升金牌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银牌级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 体育总会秘书处),各行业体育协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跳绳裁判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加强跳绳裁判员队 伍的建设,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发展。现印发《全国跳绳裁判员 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报审批程序 2.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申请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制度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跳绳裁判员的专项业务水平,加强跳绳 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全国跳绳裁判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 培养和发展跳绳裁判员队伍的计划并建立裁判员业务档案。
第三条 全国跳绳裁判员等级称号分为:钻石级、金牌级、 银牌级、铜牌级。
第二章 等级晋升制度
第四条 晋升钻石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金牌级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3 次全国性跳绳比赛 裁判工作或 1 次国际性赛事裁判工作;
(二)精通国际、国内跳绳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三)考核成绩在 90 分以上者(含规则、实践评分)。
第五条 晋升金牌级裁判员的条件:
(一)获银牌级裁判员资格,并至少承担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