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国税务报》B1版《难度降低了,风险防控的弦不能松》报道了北京11家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第九届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会诊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中遇到的疑难案例。其中,某税务师事务所介绍了一个案例: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超过了2亿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2.6%,2015年-2017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的比例为4.2%。税务师认为,虽然该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了3%,但2017年的比例为2.6%,没有达到3%,因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应按照2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一是从政策上看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即三年研发费用总额除以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一是从政策上看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即三年研发费用总额除以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