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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监管制度重大改革-央行2017年9号文全口径跨境融资新政解析

2017-06-08 23:13阅读:
外债监管制度重大改革
- 央行20179号文全口径跨境融资新政解析
任谷龙 安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于2017111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号文取代央行2016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政策,鼓励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本文对9号文项下的跨境融资监管框架作一简要介绍。
一、取消境外融资事先审批
9号文进一步确认了132号文中的规定: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这一规定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外债待遇,统一了短期和中长期外债的管理方式。
1.企业跨境融资业务
对于企业的事前签约备案,9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而且,企业要每年向外管局更新跨境融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备案变更。
2.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
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二、统一本外币外债管理
9号文下发之前,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模式不同,这给企业造成了额外的适应成本。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
但是,需要注意,9号文第七条明确规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必需保持一致。
三、扩大跨境融资杠杆率,鼓励企业境外融资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这一公式是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的核心。
9号文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动是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之前的1调整为2,意味着企业的可融资额度又扩大一倍,能够更多地从国际资本市场上借入资金。
四、扩大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除外范围
9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贸易融资、QFII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熊猫债募集资金等本外币融资不占跨境融资额度余额。
上述大部分内容132号文中就有规定,但9号文将外币被动融资也明确纳入除外范围。另外,9号文还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这些新措施意味着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额度更加充足,空间更大。
五、其他重要事项
1. 允许中资企业外债结汇。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融资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但是,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结汇使用。
2. 外资企业的过渡期。9号文规定,自201754日起统一按9号文规定的模式管理。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则继续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9号文的模式下二选一。
3. 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例外。9号文仍然不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因此中外资房地产企业都不能依据9号文进行跨境融资,仍然受制于外管限制。
4. 明确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的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7家银行的跨境融资业务管理,外管局负责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业务管理。


*任谷龙律师为安杰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部合伙人,擅长各类融资业务、金融衍生和证券化、一般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信托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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