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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3

2015-05-08 13:08阅读:
第三单元 消费税
【考点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3)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
【解释】根据最新政策,酒精和汽车轮胎不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均属于该税目的征税范围。
2、
(1)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果木酒、药酒等)。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征消费税。
3、化妆品
(1)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解释】护肤护发品不征消费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类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税目。
7、摩托车
8、小汽车
(1)电动汽车、农用拖拉车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征收消费税。
(3)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者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环节征收)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考点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某卷烟厂讲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烟丝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零售环节(高档手表也可在此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释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仅限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2】甲商场销售“珠宝首饰”时应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消费税。
【解释3】甲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金银首饰”时,甲商场应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5、批发环节
20095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解释1】(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卷烟中已含的生产环节的销售税税款;(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一般情况下只征收一次,只有“卷烟”例外。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征收两次消费税,但这两个环节并非同一个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卷烟批发企业时批发环节的纳税人。其中,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批发环节则从价计征。
【解释3】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不包括白酒、烟丝等。
【解释4】除“卷烟”之外,对其他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一生只征一次消费税;(1)金银首饰既然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其生产环节就不能再征收消费税;(2)钻石及钻石饰品既然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其进口环节就不能再征收消费税。
【案例】甲公司生产卷烟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批发商)将卷烟批发给丙公司(零售商),丙公司将卷烟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在本案中:(1)甲公司生产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复合计税)和增值税;(2)乙公司批发卷烟,应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和增值税;(3)丙公司零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考点3】消费税的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解释1】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解释2】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3】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4】在批发环节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在生产环节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试题中如果未明确提及批发环节,则针对的是生产环节。
【解释5】不同税目的消费税税率不要求考生死记硬背,试题中会直接给出。
【考点4】消费税的计算(从价定率征收)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价外费用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优质费)。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案例】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销售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价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向乙收取了5万元的手续费:(1)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1+17%)】*17%=17.73(万元);(2)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00+5/(1+17%)】*9%=9.38(万元)
3、包装物押金
(1)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解释】如果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取得一笔烟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0万元,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1)应纳增值税=10/(1+17%)*30%=2.56(万元)。
(3)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解释】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4、非独立核算部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考点5】自产自用
1、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 平均销售价格还是最高销售价格?
(1)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鞭炮用于职工福利,已知该批鞭炮的成本为6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假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本题中:
(1)应纳消费税=【6000*(1+5%)】/(1-15%)*15%=111.76(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5%)】/(1-15%)*17%=1260(元)
(2)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10标准箱自产甲类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已知该批卷烟的成本为10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假设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本题中:
(1)应纳消费税=【100000*(1+10%)+150*10】/(1-56%)*56%+150*10=143409.09(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0%)+150*10】/(1-56%)*17%+150*10=43079.55(元)
【考点6】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纳税义务人
委托方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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