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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二)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划界的理论

2013-07-13 18:37阅读:
二、 逻辑实证主义学派关于“划界”的理论
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是以“可证实性标准”为基础的。而可证实性标准又与他们的“意义”标准相关联。由于在逻辑实证主义学派的不同学者中,对于“陈述”和“命题”的含义各有不同的用法。因此,我们下面采用艾耶尔的用法来介绍他们的理论1。一般认为,句子是语言中表达陈述或命题的,不同的句子可以表达同一个陈述或命题。如果一些句子在逻辑上是等值的,那么它们就只是同一个陈述或命题的不同表述。
按照艾耶尔的特殊用法,陈述可以分为两大类:有意义的陈述和无意义的陈述。无意义的陈述无所谓真假。有意义的陈述则称为命题,它们有真假之别。一个陈述是否有意义,就通过可证实性标准来区分。有意义的陈述,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析命题,一类是综合命题。这两者的证实方法是不同的。分析命题是分析地可证实的;综合命题是综合地可证实的。(当然,有许多人并不区分“命题”和“陈述”这两个词,把两者看作是相同的东西,把无意义的陈述称作“伪陈述”或“伪命题”,有意义的则称之为“陈述”或“命题”)。
按照艾耶尔的用法,我们可以把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原则,用下图把它清晰地表示出来。

可证实性标准 分析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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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陈述
(命题)



无意义陈述
综合命题

在这个图中的关键又在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含义。
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已经获得了国际分析哲学界几乎一致的认可。
所谓分析命题,就是其真假仅以意义的分析为根据而不依事实为根据的命题。相应地,所谓分析真理,就是以意义为根据而不依赖于事实的真理。
例:
数学定理和逻辑定理都是分析命题,它们的真理性的检验不依赖于事实,因而不能通过实验观察检验而判定其真假;相反,实验观察的检验对它们是无效的(参见拙著《科学的进步与科学目标》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出版)。
所谓综合命题,就是其真假要依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仅仅依其意义分析为根据的命题。相应地,所谓综合真理,就是依事实为根据或依事实为判据的真理。
一般说来,分析命题的真具有必然性,而综合命题的真具有偶然性。如作为综合命题的

这个伽利略落体定律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宇宙间恰好有这样的一颗星球——地球,它的质量和半径恰好是如此这般的大小。而地球的质量和半径恰好是如此这般地大小,这完全是偶然的。综合命题所描述的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
数学、逻辑作为分析命题的集合所描述的是一切可能的世界,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命题都是综合命题,它们所描述的是现实世界。
分析命题的真命题都是重言式,其否定式都是矛盾命题。如 的否定 等值于 。矛盾命题都是反指自身,都是永假命题。
综合命题的否定并不构成矛盾命题。但是,如果某个综合命题A为真,则其否定 为假。反之亦然。
逻辑实证主义关于科学与非科学划界的理论,就是建立在区分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理论基础上的。
逻辑实证主义把可证实性标准与意义标准、划界标准密切地捆绑起来。其中的核心是可证实性原则。因为在它们那里,可证实性既是意义的标准,也是划界的标准。划界标准被看作是与意义标准密切关联着的。而它的可证实性概念的基础又在于“中性观察”和“归纳合理性”的假定。其中,为了为归纳的合理性辩护,他们从早期的传统归纳主义立场上退却下来,用概率来辩护归纳的合理性。自从Carnap 和 Reichenbach以来,分别各自发展起了一套归纳概率逻辑。卡尔纳普明确强调要区分两种概率。一种称之为逻辑概率,另一种称之为统计概率。他自己发展的那套归纳概率逻辑是建立在逻辑概率的基础上的。而Reichenbach所发展的归纳概率逻辑则是建立在统计概率的基础上的。根据这些虽有不同的归纳概率逻辑,都得出一个结论:一个科学理论命题,虽然不可能被完全地证实,但却可以通过归纳逻辑而确定它们被经验证实为真的概率。
下面,我们分几个问题来讨论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理论。
<一>、逻辑实证论的“可证实性”的涵义
对于逻辑实证主义学派来说,“可证实性”可以说是他们的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最大特色是反对形而上学。而他们反对形而上学的主要武器就是“可证实性”标准。“可证实性”标准既是他们的“意义”(meaning)标准,又是他们借此区分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而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可证实性标准”,又与他们的其他许多基本理论观点,如归纳主义(坚持归纳的合理性)、中性观察论、可以把科学中的语词区分为理论语词和观察语词的绝对二分法观点、分析与综合的二分法观点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分析他们的“可证实性”原则可以引出许许多多问题来。
可证实性标准与意义标准;反形而上学。
逻辑实证论提出“划界”这个问题,其主要目的是要拒斥形而上学,用以揭露形而上学的陈述完全是一些无意义的假陈述,不曾告诉我们任何东西。
就反形而上学这一点而言,他们是继承了休模、康德,特别是孔德和马赫以来的观点。而他们直接传承的则是早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
在历史上,孔德和马赫最早用可证实性标准来批判形而上学。而逻辑实证主义则是在他们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逻辑的武器和语言分析,用可证实性原则来尖锐地批判形而上学。在可证实性原则这个问题上,他们也非常紧随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曾经说:“假如不可能确定一个陈述是否是真的,那么这个陈述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一个陈述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的方法。”维也纳学派的领袖石里克可以说是完全接受维特根斯坦的意见,他也强调“……真实的陈述必须是有可能被证实的”。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哲学著作《逻辑哲学论》中提出了他的著名口号:“意义即用法”。或者说“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并以此来反对形而上学。这个口号成了逻辑实证主义的中心口号。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明确地承认他们是直接传承了维特根斯坦的以其《逻辑哲学论》一书为代表的早期哲学思想的。
、逻辑实证主义者把有意义的命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析命题,它们是先天地为真的。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一些重言命题,它们可以通过意义分析而判定其为真;它们是分析地可证实的。另一类是综合命题,它们是一些事实命题,因而是经验上可证实的。所以,逻辑实证主义者强调有意义的句子就只是这两类。他们说:“一个句子,当且仅当它所表达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证实的,这个句子才是字面上有意义的”。如果有一些句子,它们既不是分析地为真的,又不是经验上可证实的,那么,它们就是无意义的语句,或曰伪命题。形而上学语句都是一些无意义的语句,都是一些伪命题
、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的涵义的演变。
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强调“可证实性”。但可证实性原则很容易受到攻击。所以,有些有头脑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如艾耶尔等人,在20 世纪30年代,就已把可证实性标准实际上修改为可检验性标准。在艾耶尔等人那里,虽然仍然使用“可证实性”这个词儿,但他们所说的“可证实”,实际上只是“可检验”。所谓“可检验”,是意味着“可证实”或者“可证伪”。(关于艾耶尔的观点,可参见艾耶尔的著作《语言、逻辑与真理》)。在讨论划界问题的时候,这一点变得重要。然而尽管如此,逻辑实证主义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变。因为它们仍然强调诸如“中性观察”,“基本陈述”或“记录语句”可以被确实证实,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归纳去证实或否证理论语句。等等。只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后,由于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已经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批判,特别是波普尔的批判,这时,一部分逻辑实证主义者,像卡尔纳普等人,开始否认科学中的任何语句被确实证实的可能性。所以,卡尔纳普在《可检验性和意义》(1950)一文中,开始用“可检验性”来代替“可证实性”。1
<二>、关于经验上“可证实”
20世纪20年代末以后,逻辑实证主义者就建立起了他们的“可证实性”原则。往后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探讨“经验上可证实”的含义。这里,如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原则上可证实
逻辑实证主义作为意义标准或划界标准的“可证实性”只是说的“原则上可证实”(或被否证),而不是实际上被证实。它们承认,科学上有许多命题尚未实际上被证实,但是它们仍然能够作为科学命题。如“月球的背面有山脉”,它(在当时)虽然实际上尚未被证实,但是它在原则上是可以被证实的。然而那些形而上学语句,如德国的辩证法哲学家谢林的所谓“命题”:“绝对是懒惰的”,却是原则上不可证实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有任何经验能与这个陈述相关。
“强”可证实与“弱”可证实
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强调“强可证实”。强可证实当然会遇到困难。所以在后来,逻辑实证主义区分了“强可证实”与“弱可证实”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强可证实:当且仅当一个命题的真实性在经验中可以被确实证实时,这个命题才是强可证实的
弱可证实:一个命题,如果经验能使它成为或然地为真的,那么这一命题是弱可证实的。
逻辑实证主义一般承认,科学中的经验命题只是一些假设,这些假设不可能从经验中推演出来,也不可能被经验最终地确实地证实。因而它们都只具有弱可证实性。但他们强调,科学中有一类语句,他们称之为“记录语句”(或艾耶尔所称谓的“基本命题”)则是可以做到强可证实的。石里克强调记录语句是确实可证实的,即强可证实的。艾耶尔对他的“基本命题”(即记录语句)是否确实可证实(即强可证实)的问题上,有一个摇摆的过程。1936年他在他的《语言、逻辑与真理》一书的第五章中曾经持否定态度,但到了1940年以后又持肯定态度。1946年在他为《语言、逻辑与真理》写的导言中,仍然持肯定态度。
直接证实与间接证实
直接证实:一个陈述是直接可证实的,如果它本身是一个观察陈述,或者它是这样的陈述,即它与一个或几个观察陈述之合取,至少可导致一个观察陈述,而这个观察陈述不可能从这些其他的前提单独地推演出来。
例如“这张桌子上放着一只苹果”,“这是一杯纯净的水”;又如:“纯净的水在标准大气压力下,摄氏零度结冰”,或者如“这根金属棒热胀冷缩”,甚至如“凡金属都受热膨胀”等等,都可算是直接可证实的。因为“这张桌子上放着一只苹果”可以算是一个观察陈述。“这根金属棒热胀冷缩”这个陈述,结合另一些可观察陈述,如“我加热这根金属棒,提高它的温度”,就可导出另一个可观察陈述:“这根金属棒增加了它的体积”。即使像“凡金属都受热膨胀”这样的普遍命题,也可算作是直接可证实的。因为它与几个可观察陈述的合取,比如它结合这样几个可观察陈述:“这是一根金属棒”,“我加热它并提高它的温度”,那末,就能导致一个可观察陈述:“这根金属棒增加了它的体积”。而“这根金属棒增加了它的体积”这个可观察陈述,并不能仅仅从“这是一根金属棒”、“我加热它并提高它的温度”这些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诸如此类,包括像伽利略落体定律 ,等等。像这样的命题都算是直接可证实的。
间接可证实:一个陈述如果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这个陈述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就可导致一个或几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而这些陈述不可能仅仅从这些其他前提单独地推演出来;第二,这些其他前提中不包括任何这样的陈述,它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直接可证实的,又不是能作为间接可证实而可被另有证据地独立证实的(即可另有证据地被证实)1
作为间接可证实的命题,我们可以举道尔顿的化学原子论为例。道尔顿的化学原子论结合着某些其他并非形而上学的命题,就能推演出比如定比定律、倍比定律、当量定律等等原则上直接可证实的陈述。但是,像黑格尔的辩证法规律就不属于间接可证实的陈述的范围。因为虽然它在表面上也“推演出”诸如“纯净的水在摄氏一百度沸腾,在零度结冰”的经验结论,但是它在推演出此类结论的时候,要引进“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直接可证实的,又不是能作为间接可证实而可被另有证据地独立证实”的命题作为它的前提。
<三>、“可证实性”与“可检验性”
已经说过,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强调可证实性,大有毛病。所以稍后,如艾耶尔等人,就加以改进。艾耶尔所说的可证实性,其实是指“可检验性”。他一方面承认科学中的普遍命题要“确实地被证实”是不可能的(1936,也许是受到了波普尔的影响)。但同时,他也指出它们要“确实地被证伪”也是不可能的。他早在1936年就已批评了波普尔早年曾经提出过的简单证伪主义的主张,指出:“一个假设不能确定地被证伪,犹如它不能确实地被证实”1 (当然,波普尔也并不是简单地持简单证伪主义主张。他早在1934年在维也纳出版的《研究逻辑》一书中就已经指出, 从逻辑上说,一个理论要逃避证伪总是可能的。因而科学理论被确实地证伪也是不可能的)。从用语上,艾耶尔也像其他逻辑实证主义者一样,强调可证实性原则。但是,艾耶尔等许多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所谓可证实性,实际上只是要求一个命题的真或假,与经验相关联。艾耶尔强调:“我对一个经验假设所要求的,实际上并不是要它确实地被证实,而是要求某种可能的感觉经验应当是关系到决定这个经验假设的真假。如果一个设想命题未能满足这个原则,而又不是一个重言命题,那么,我认为它是形而上学命题。”2由于有了直接可证实与间接可证实的概念,艾耶尔又重新表述他的可证实性原则3
<四>、在可证实性标准中,用来证实经验假设的“基元”是什么?或曰,用以证实假设的最终依据是什么?
笼统地说,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科学中的理论,原则上都要求具有经验上的可证实性。但是,这经验是指什么?真正能够作为基础性的证实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难题。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中间也多有分歧和争论。
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如石里克等人强调,真正能够用来作为证实之基础的是“记录语句”,或者像艾耶尔所称谓的“基本命题”或“基本陈述”。
他们一方面明白地指出:仅凭人的感觉经验并不能直接来证实任何陈述,因为陈述只能通过陈述来证明。
另一方面,他们承认,许多可以称作观察陈述的语句,如“这只杯子里装着水”,这本身并不可靠。它本身还需要被检验。那么,检验这类句子的真假的最终依据是什么呢?他们强调,这类用以检验一般经验陈述的最终依据应当是“记录语句”,“记录语句”最初曾被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表达为“用实物表示的命题”。但这有问题。正如我们刚才举过的实例:“这只杯子里装着水”它本身并不可靠。它本身还需要被检验。所以他们中有的人后来强调,“记录语句”必须是陈述“单一经验内容”的语句。他们认为,这样的“记录语句”本身具有确实的可证实性,因此它们可以用来检验科学中的其他陈述的真假。对于“记录语句”是否具有确实的可证实性,他们中有些人最初也是动摇的。
关于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所强调的“记录语句”或艾耶尔所称谓的“基本陈述”,它们具有什么基本性质呢?其基本性质是它们只涉及单一的经验内容。
因此,“记录语句”具有如下形式:在时间t,空间s,我(张三)看到前方一片红色(只涉及单一经验)。
在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
(1) 这样的记录语句,是确实可证实的。艾耶尔曾说:“有一类经验命题,说它们能够被确实证实是可以允许的。这种命题,我在别处曾称之为‘基本命题’这些命题的特征是它们只涉及单一经验的内容,可以认为是确实证实了这些命题的东西,就是出现了它们所独一无二地涉及到的经验。而且,我现在应当同意那些人的意见,他们认为这一类命题是‘不可矫正的’,他们假定这些命题所以不可矫正是意味着除了在语言的意义之外,这一类命题是不可能错误的”。4
(2)记录语句(或基本陈述)是直接可证实的。
(3)许多其他类型的经验命题是通过综合许多这类记录语句来进行证实的。例如:“这张桌子上放着一只苹果”。就要通过许多此类的只涉及单一经验内容的记录语句来予以证实。如我看到它的形状是怎么样的,我看到它的颜色是红的,我闻到了它的香味,它摸上去是凉的,甚至我咬了它一口,它的味道是香甜的。等等。我们就是通过许多诸如此类的记录语句的综合来证实这样的经验陈述:“这张桌子上放着一只苹果”。但是,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如卡尔纳普等人,几乎从一开始就认为“记录语句”也应包括像“这张桌子上放着一只苹果”这样的语句。关于什么是“记录语句”,在逻辑实证主义者内部是有争论的。
(4)普遍命题是通过在大量的观察陈述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来予以证实的。所以,归根结底,记录语句是作为其他命题之可证实性的正真基础。
<五>、记录语句的困境——转向物理主义
由于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强调记录语句只涉及某个认知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的单一经验内容。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它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首先,它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心理主义。这种某个认知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单一经验只是他的私人经验,这种私人经验缺乏主体间性,不可以相互核验。其次,用这种所谓的记录语句来作为科学中“证实”的基础,远远地偏离了科学。科学家决不会用如此这般的方式来检验他们的实验和理论成果。所以,从维也纳小组的早期,像纽拉特(Neurath)和卡尔纳普从一开始就对上述表述的记录语句表示异议。到1932年前后,以他们两人为首,就提倡物理主义。物理主义有两个主要的论题。第一个论题是关于科学语言的统一性论题。强调必须以“主体间可证实”作为有无科学意义的标准。在此基础上,他们强调物理语言是科学统一的语言。物理语言把科学中的每一概念都追溯到状态坐标,追溯到数值系统指定的时空点。物理语言具有普遍性和主体间性。所以,物理主义的这个论题也包含着科学方法的统一性思想。物理主义的第二个论题是断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种种事实和规律,至少从原则上都可以从物理学的理论假说中推演出来。所以这个论题包含科学统一和还原论的思想。卡尔纳普承认他的第二个论题还仅仅是各门科学的一个富有成果的研究计划,还没有通过合理的研究充分地建立起来。依据物理主义的观念,卡尔纳普和纽拉特批评了记录语句只涉及单一经验内容的说法,也批判了记录语句可以被确实证实的说法。他们虽然有时也用记录语句这种提法,但他们所说的“记录语句”已经不是只记录单一的经验内容,而是记录观察者的感性知觉。(这也与他们受到格式塔心理学的影响有关。格式塔心理学强调人感知对象是整体性的)。由于转向物理主义,所以像卡尔纳普、纽拉特、还有菲格尔(H.Feigl)等人就努力想摆脱早期逻辑实证主义所不可避免地要陷入的心理主义绝境。菲格尔强调;“既然一般认为科学活动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受主体间检验的知识,因此,显而易见,纯粹私人的,只能主观证实的知识论断就要被排除掉,也就是被宣布为在科学上没有意义”。“物理主义把那些只能从主观上确认的语句作为科学上没有意义的语句排除掉”1。由于走向了物理主义,所以他们也不再承认有某种可以被最终证实和具有确实可证实性的所谓“记录语句”。纽拉特强调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把最终建立起来的纯粹的记录句子看作是科学的出发点。不存在任何白板,我们就像必须在茫茫大海上翻修船只的海员一样,永远不能在干船坞上把它拆下,并用最好的材料加以重建。”2卡尔纳普、纽拉特等人走向物理主义,显然是受到了波普尔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的影响,菲格尔曾经公开承认,他说:卡尔纳普“之所以抛弃早期Mach-Russel式的现象主义而赞成物理主义,主要是由于K.Popper 对观察命题的批判”3。关于波普尔怎样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观察命题,我们往后将予以讨论。
<六>、逻辑实证论的“划界标准”所包含的预设
容易看出,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除了把划界标准与证实标准、意义标准密切相联系以外,还包含有几个暗含的重要的前提。这些前提有:
(1) 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绝对二分法;
(2) 理论陈述与观察陈述的二分法。这其中还包含观察不依赖理论的所谓“中性观察”的观念。因为在他们看来,记录语句至少是不依赖于理论的。它们是无可怀疑地确实为真的。
(3) 这个意义上的“还原论”,即认为理论陈述可以还原为观察陈述,而别的类型的观察陈述又可以最终还原为记录语句。
(4) 归纳合理性预设。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方法是以归纳概率逻辑为依据的,所以是以归纳的合理性作为预设的。
(5) 拒斥形而上学。当逻辑实证主义费尽心机地设计划界标准的理论时,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拒斥形而上学。拒斥形而上学,这是他们建立划界理论之前就已接受或引入的观念,并通过他们的理论使之加强,并使它们看起来有理。
以上就是逻辑实证主义在划界理论中所设定的预设。但经过往后的哲学家们,特别是波普尔学派的深入剖析和批判,表明他们的这些预设大都是站不住脚的或至少是很成问题的。

1 参见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
1 卡尔纳普:《可检验性的意义》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
1参见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P11,并请把我在这里的表述与艾耶尔的表述作比较,辨认其细微的差别。
1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P37
2 艾耶尔:《 语言、真理与逻辑》p29
3艾耶尔:《 语言、真理与逻辑》p11
4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导言》P7
1 费格尔:《物理主义、统一科学与心理学基础》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p.512~563
2 Neurath O. Philosophical Papers.(1913~1946) Dordrecht .D.REIDEL. 1983 P.92
3 费格尔:《物理主义、统一科学与心理学基础》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p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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