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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福利壁垒

2016-02-02 21:43阅读:
浅谈动物福利壁垒
案例一:
20021017日,瑞典电视4台播放的《冷酷事实》展现了中国东北地区虐待动物、活剥狗皮的生产场面,引起瑞典社会的极大反响。瑞典议会议员要求中国立即制止这种不“人道”对待动物的方式,并就保护动物问题立法。一些动物组织的保护人士称将要求政府抵制进口中国相关产品。
案例二:

在某一届哈洽会上,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贸易商来到黑龙江正大实业公司,准备购买大量活体肉鸡。但由于肉鸡未达到欧盟规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这笔巨额生意最终在所谓“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旁流产。作为我国目前国内最大的畜产品出口商——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姜鸿斌不无担心地说,我们的畜产品刚刚打破了绿色贸易壁垒,又迎来了动物福利壁垒……
案例三:

乌克兰曾经有一批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运抵法国,却被法国有关部门拒收。理由是运输过程没有考虑到猪的福利,中途未按规定时间休息。
几年前欧盟曾销毁了一大批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因为我国的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把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动物产品的标准,以此判断是否进口。动物福利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和企业引起了高度重视。
动物福利壁垒的特征:
1. 合理性和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最后提升到动物福利,这确实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制定动物福利法规。
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和卫生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世贸组织也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
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非关税壁垒,不仅符合进口国法律的要求,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歧视性和隐蔽性: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用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是不现实的。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很难达到这种标准。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一种变相的歧视。
并且以“动物福利”名义设置的贸易壁垒涉及社会道德问题,容易获得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支持,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隐蔽性。
3. 低成本和易操作性:
动物福利壁垒不同于一般的技术贸易壁垒,具有明显的道德壁垒性质,按照有关动物福利法以及细则的规定,界定比较清楚,实际操作比较方便、简单,不需要大量的技术检测设备,也不需要许多专门的技术人员;执行成本低,涉及范围广,使用价值大。
4. 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动物保护,又涉及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设置非关税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将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
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平,而且对他们的国民是一种嘲弄。
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
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引起很大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动物有野生动物和人工繁养动物之分;人工繁养动物又有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等等。
同属于动物,同样应该享有“五项基本福利”,即:
  • 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
  • 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
  • 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
  • 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
  • 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
对动物福利理解的几种思想:

  • 动物福利的本意是“给动物提供新鲜饮水和粮食,确保动物健康和活力;提供适当生存环境;做好疾病预防,及时诊治患有疾病的动物等”基本生存条件。——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顾宪红
  • “如果认为要给动物提供医疗保险、带薪休假那就错了。” “动物福利保障不了,人的健康就不能保障,保障人的健康依靠法律是必然的,这是内部逻辑关系。” ——中国兽医协会副秘书长王庆波
  • “只有人才有福利,动物也有福利?就是政府给养猪的补贴吧?”对于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养猪户老田这样理解。
因此,在动物保护立法的路途中,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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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示:不得随意弃养犬只
事实上,对于流浪动物的治理,天津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通过日常摸查,加大对街道、里巷、社区巡查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养犬者不得随意弃养犬只,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针对违规养犬问题,执法人员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纠正遛犬不牵领、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烈性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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