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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厂的职工安置费依据何在?

2017-06-04 18:06阅读:
前一阵,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因其反腐尺度之大而被人们热议。虽然已经过去一个月有余,但对于剧中政府垫资的4500万职工安置费,仍然让笔者“耿耿于怀”。大风厂是否需要人员安置?为什么政府支付职工安置费?在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 剧情回顾
从剧情上看,大风服装厂应该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商人蔡成功持有51%股权,改制的老职工持有49%的股权,人数达到数百人。在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争议中,持股的员工成了受害者。为此,他们暴力抗拒拆迁,最后发生“一一六”事件。面对民愤和GDP难题,达康书记做出大胆决定:政府垫资450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
二、 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在企业关闭破产、兼并重组、改制分流、过剩产能退出、转型升级等情形时方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纵观该剧,并未提及大风厂出现上述事宜,提到的只是大风厂和山水集团存在股权纠纷,而股权转让仅仅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公司易主,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仍然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即使山水集团成为大风厂的唯一股东,也不影响职工与大风厂的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三、职工安置费问题
在电视剧中,达康书记决定政府垫资450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职工安置费是否应由政府出资?大风厂是否符合政府支付职工安置费的条件?
1.
br> 职工安置费的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进一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
由此可见,政府支付职工安置费并非无任何前置条件。对于破产企业需要在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无抵押财产以及抵押财产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才由政府负担。对于产能过剩退出的企业亦需充分盘活土地资源,并非直接由政府进行安置。在电视剧中,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占地以及厂房均未被用于偿还职工安置费,连机器设备也仍然完好无损地存放于原处。在企业仍有自有财产且未被处置时,何来政府垫资支付职工安置费?
2. 大风厂是否符合政府垫资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适用范围是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因此,非国有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其破产职工安置费应当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剧情,大风厂应该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谓的“破产”时性质已经不是国有企业而是非国有企业。而且大风厂为服装加工企业,并不属于产能过剩需要退出的行业,故不适用国有企业的破产和产能退出安置政策,职工安置费不可能存在由政府垫资的问题。

在大风厂的职工安置问题上应当是作者刻意设置的情节,并为之后大风厂职工在陈岩石、郑西坡的带领下出资成立新大风厂做了铺垫。文学创作终归是作者的自由,我们无意苛责,但作为一名劳动法律师,有必要理清该问题,切勿让观众被影视剧创作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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