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准备工作
1.明确移交和接收主体
根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撤并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集团企业下属单位应向企业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各级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职责,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规范移交和接收范围
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接收单位规定的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接收单位移交。一般来说,应当是对于移交单位较为重要的,同时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在移交电子档案的同时,与电子档案相关的元数据、特殊读取软件等内容也应一并移交。
3.确定移交和接收时间
根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规定,电子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进行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对于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时间,暂无明确规定,但一般均从严执行。对于移交和接收频率,可以采用定期或实时的方式。定期即固定一段时间进行移交和接收,如每年一次;实时即电子档案产生后或产生后不久就进行移交和接收。一般而言,采用定期的方式能够节约传输成本。
4.选择移交和接收方式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有离线和在线两种方式,离线方式是指移交单位采用光盘、磁盘等介质存储电子档案并向接收单位移交;在线方式是指移交单位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或交换平台传输电子档案数据。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在线方式移交和接收,如使用专网的电子公文交换平台等。
5.建立移交和接收平台
对于接收单位来说,要便捷、准确、安全地接收和保管来自众多移交单位的电子档案,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建立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平台显得非常有必要。通过该平台,可以同时完成电子档案
1.明确移交和接收主体
根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撤并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集团企业下属单位应向企业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各级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职责,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规范移交和接收范围
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接收单位规定的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接收单位移交。一般来说,应当是对于移交单位较为重要的,同时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在移交电子档案的同时,与电子档案相关的元数据、特殊读取软件等内容也应一并移交。
3.确定移交和接收时间
根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规定,电子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进行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对于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时间,暂无明确规定,但一般均从严执行。对于移交和接收频率,可以采用定期或实时的方式。定期即固定一段时间进行移交和接收,如每年一次;实时即电子档案产生后或产生后不久就进行移交和接收。一般而言,采用定期的方式能够节约传输成本。
4.选择移交和接收方式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有离线和在线两种方式,离线方式是指移交单位采用光盘、磁盘等介质存储电子档案并向接收单位移交;在线方式是指移交单位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或交换平台传输电子档案数据。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在线方式移交和接收,如使用专网的电子公文交换平台等。
5.建立移交和接收平台
对于接收单位来说,要便捷、准确、安全地接收和保管来自众多移交单位的电子档案,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建立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平台显得非常有必要。通过该平台,可以同时完成电子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