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下“资本公积”不在包括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接受资产捐赠
旧:按接收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核算,分“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处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接收捐赠资产价值作为“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
旧:对于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国家明确作为资本公积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对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完工后形成资产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剩余要上交的冲减专项应付款。
新: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计入收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重组收益
旧:债务人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计入“营业外收入.
4,关联交易价差
旧:按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价差,视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
新:未明确规定,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价差,应当视为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参照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
5,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旧: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及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终止确认时,其支付的对价为0,按规定将应付款项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取消“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旧:存在合同汇率时,外币资本按合同汇率确定,合同汇率与外币资产入账汇率不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在“资本公积”下单设明细核算。
新:《19号---外币折算》规定:外币交易应在出示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按照系统合理
1,接受资产捐赠
旧:按接收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核算,分“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处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接收捐赠资产价值作为“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
旧:对于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国家明确作为资本公积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对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完工后形成资产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剩余要上交的冲减专项应付款。
新: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计入收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重组收益
旧:债务人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计入“营业外收入.
4,关联交易价差
旧:按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价差,视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
新:未明确规定,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价差,应当视为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参照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
5,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旧: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及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终止确认时,其支付的对价为0,按规定将应付款项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取消“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旧:存在合同汇率时,外币资本按合同汇率确定,合同汇率与外币资产入账汇率不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在“资本公积”下单设明细核算。
新:《19号---外币折算》规定:外币交易应在出示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按照系统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