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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介

2014-07-25 09:39阅读:
进入 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出现了一些世界著名银行倒闭或损失严重的案
例,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旧的《巴塞尔
协议》仅仅强调信用风险是远远不够的。比如,1995 年1 月,按照信用风险权
重计算,老牌“金融帝国”英国巴林银行还是一家资本充足率远远高于8%的信
誉良好的银行,但仅仅时隔一个月,这家银行就一败涂地。扼腕叹息之余,人
们充分认识到,银行的“命门”远不仅仅是信用风险,还有诸如操作风险、市
场风险等因素。《巴塞尔协议》的修改在所难免。1998 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再
一次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经过反复讨论,2004 年6 月26 日,巴塞尔委
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于2006 年开始首先在十国集团中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再仅仅限于将信用风险与资本充足率挂钩,而是
把风险扩大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应该与
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结合起来。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提出了银行监管
的“三个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比旧《巴塞尔协议》前进了一大步,对银行风险的
控制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但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过高的要求有可能对银行的
资本流动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使银行陷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我国目前
暂未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新协议仍然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
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但对风险资产的计算更加严格和准确。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检查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
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有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银行应当定
期向公众披露风险状况、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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