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股利汇兑损益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比较
作者:与税共舞
日期:2013.3.28
“应付股利”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给企业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帐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应用指南在列举货币性负债明细项目时并未列举 “应付股利”项目。那么,当某公司拟以外币分配年度股东红利时(如,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公司拟以港币派发红利),由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红利分配方案和实际发放红利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应付股利”因汇率变动而产生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一般而言,汇兑损失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准予扣除。但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有些汇兑损失虽然也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数额有关联,但其是企业税后利润的组成部分,产生的所谓汇兑损失只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对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应用指南在列举货币性负债明细项目时并未列举 “应付股利”项目。那么,当某公司拟以外币分配年度股东红利时(如,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公司拟以港币派发红利),由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红利分配方案和实际发放红利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应付股利”因汇率变动而产生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一般而言,汇兑损失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准予扣除。但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有些汇兑损失虽然也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数额有关联,但其是企业税后利润的组成部分,产生的所谓汇兑损失只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