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
第四十二条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根据机型种类而定,本规则中航空器机型种类按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大于136000千克的航空器;
(二)中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7000千克,小于136000千克的航空器;
(三)轻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8千米;
(二)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三)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2千米;
(四)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五)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六)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七)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八)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九)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一)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穿越。
最少是6公里的间隔,差不多也就是1分钟时间
第四十二条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根据机型种类而定,本规则中航空器机型种类按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大于136000千克的航空器;
(二)中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7000千克,小于136000千克的航空器;
(三)轻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8千米;
(二)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三)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2千米;
(四)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五)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六)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七)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八)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九)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一)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穿越。
最少是6公里的间隔,差不多也就是1分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