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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九八七年十二月民办教师的“认定时间”

2019-11-09 21:51阅读:
1987年11——12月山东省教育厅出台文件规定: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5年9月30日,1986年12月国家教委《通知》规定“吸收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6年12月底。”
地方学校1987年12月对民办教师开始认定,个别学校没有认真贯彻落实《85鲁教人字116号》文精神贯彻落实,竟然以所谓的“认定时间”是否在1985年10月以前或者以后,以此确认民办教师的资格并给予建立档案,但是这个所谓的民办教师“初始时间”和《工资表》发放时间根本不一致,很多任教人员通过本校校长的默许下或者凭着校长的“一纸证明”把任教时间提前到1985年10月以前,不论是否合格,就成了名符其实的民办教师了,有些在山区学校任教的民办教师,虽然《合格证书》在手,由于在初始时间认定上按照《工资表》发放时间,导致认定时间滞后,最后成为临时代课民办教师,1999年8月被一刀切辞退,但是这些遭到辞退的民办教师有部分是符合当时的《85鲁教人字116号》文件。从他们任教到辞退经历14到15多年,任教期间,没有竞争平台,他们不能参加职称评审,不能参加选招考试,表面上是代课老师却享受不到代课老师的待遇,表面上是民办老师,也享受不到民办教师的待遇,最后戴着代课教师的帽子被辞退。
《87鲁教人字32号文》规定:在1985年10月以前的就是民办教师,在1985年10月以后的就不是民办教师。但是地方学校执行这个文件时对有的老师按照《工资表》发放时间,有的不按照《工资表》发放时间,这样的认定时间给不诚实、不守信用的、不合格的校长和任教人员敞开了造假认定时间的大门,这个1987年11月——12月建立1985年10月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的档案,有几份可信度?就可想而知了!
作为一名普通民办教师,安分守己的认真教学工作,是没有过错的!可是,到头来一场空,辛苦工作半辈子,竟然还不是一个民办教师,被贬成临时代课教师被一刀切辞退,而有些不符合《85鲁教人字116号》文件的人员,通过“初始时间认定”由临时代课变成民办教师,转为公布教师。还有些是1987年11月——12月参加工作的人员,也通过校长的“一纸证明”在初始时间认定上醒目的写着:认定时间为1985年10月以前!这部分人员违背了国家教委1986年12月《通知》。
莒县被一刀切辞退的临时代课教师郑连文说,他的学校里,校长对他们不一视同仁。他的学校里
民办教师建立档案,只要给校长送礼的有关系的等等,都摇身一变,由临时代课民办教师变成了民办教师,没有关系的、没有给校长送礼的都成了临时代课教师,即使是合格民办教师,1999年8月也被一刀切辞退!这是不是在鼓励造假?挞罚诚实守信?这是不是在欺负老实人?
作者:仁增彭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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