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变“承诺”:“小变革”大便利
2023-02-28 15:33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号公告发布后,不少纳税人充满期待。“太好了,以后房屋过户证明又少一个了!”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中介服务经理韦黎鑫说。
告知承诺事项新增6项
据了解,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提供有关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办学许可证,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提供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提供股权变更事项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时,如果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则可不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工作制度。
此次2号公告新增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有以下6项: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用于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后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专用车证,用于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就防汛和消防专用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用于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后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你告知,我承诺。”3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上述6项税务事项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时,可按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向税务部门作出“承诺”即可,不必再跑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小变革”带来大便利
自2021年7月1日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来,不
2号公告发布后,不少纳税人充满期待。“太好了,以后房屋过户证明又少一个了!”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中介服务经理韦黎鑫说。
告知承诺事项新增6项
据了解,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提供有关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办学许可证,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提供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提供股权变更事项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时,如果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则可不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工作制度。
此次2号公告新增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有以下6项: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用于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后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专用车证,用于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就防汛和消防专用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用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用于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后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你告知,我承诺。”3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上述6项税务事项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时,可按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向税务部门作出“承诺”即可,不必再跑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小变革”带来大便利
自2021年7月1日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来,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