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全面实施
2024-10-21 08:47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改革试点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有效促进了纳税人节约用水、压采地下水和改变不合理用水需求。据统计,2018-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改革试点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有效促进了纳税人节约用水、压采地下水和改变不合理用水需求。据统计,2018-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