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二)历史沿革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利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作了修订,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明确了具体征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二)历史沿革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利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作了修订,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明确了具体征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